【税收宣传专栏】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如何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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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广西暂未开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划转后如何申报缴纳?广西税务为您梳理了这些知识要点,收藏起来吧~
一、划转要点
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征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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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提醒
征收期限为按次的,2021年1月起即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征收期限为按期的,2021年2月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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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提醒
申报缴费后需打印完税凭证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知识回顾
征收对象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辖区内水库和水电站。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
征收标准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1.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费率×实际上网销售电量。辖区内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按其上网销售电量每千瓦时8厘的标准征收;
2.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费率×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广西电网公司、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收。从辖区内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库和水电站的发电收入中筹集,按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的标准征收。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500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000元;其他县级(含县城)城市800元。
2.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设面积缴纳异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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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辑/陆艳
审核/陆华治
监制/黄艳英
隆安县融媒体中心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