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空抛柚子,被判刑期达3年!

近年来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
引起社会多方关注
10月15日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一男子
从高楼扔下几十颗柚子
“嘭嘭嘭……”12日早上6点左右,市区龙江明珠小区,连续多声巨响,打破了清晨的宁静。
“我下楼要出去买菜,听到声响,转过头来一看,几麻袋的柚子被扔下来,几十颗柚子在空中一颗颗掉出来,有的砸在车上,有的砸在绿化带上,有的砸在路上,幸好我早走几步,要不搞不好被砸到了。”居民林女士说,几袋柚子被扔下来后这事儿还没完,紧接着,酒瓶、垃圾桶、扫帚也被扔下来了。
“当时我看到有东西掉下来,抬头一看,看到是从8楼一个没有装防盗网的阳台上掉下来的,一男的在边上往下扔东西。”居民张先生当时刚要去晨练,看到这一幕,赶紧去找保安,随后,有居民报了警。
“还好是大清早还没什么人,要是其他时段人进出多,说不定后果就不堪设想了。”小区一保安说,当时,这名高空抛物的男子凌晨5点多才回小区,当时走路不稳,一副醉态,应该是喝醉了回家耍酒疯扔东西。虽然没有砸到人,但停在小区过道边停车位上的一辆小车就不幸遭殃了。车头挡风玻璃被从天而降的柚子砸得稀巴烂,车内的也有不同程度的受损。
新桥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现场,经过现场调查和居民指认,很快锁定肇事者,该小区8楼一名男子。警方立案侦查,经查,涉案男子赖某,50多岁,平和人,当日饮酒后耍酒疯,因高空抛物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拘。
记者从芗城警方了解到,赖某是芗城区首个因高空抛物被刑拘的嫌疑人。
12月21日
芗城法院审理了这起
漳州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某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赖某树酒后在其位于漳州某小区的8楼家中,先后将三个编织袋装的23颗柚子计53斤、一个玻璃泡酒瓶、一把木柄拖把、一张塑料椅子、一个塑料垃圾桶(内外套桶),从客厅阳台扔到该幢楼下的小区道路上、道路边停车位及绿化带,致停放于楼下停车位的汽车的前档风玻璃、引擎盖、车内中控台被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561元。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树已赔偿被害人郭某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500元,取得郭某祥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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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出台了16条具体措施并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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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树故意高空抛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于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赖某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赖某树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赖某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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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经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来源: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闽南日报
来源:贵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