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成植物人昏迷17年后被抓捕 律师:作案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应担责

近日,一植物人嫌犯苏醒后被缉拿归案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2003年,三名嫌犯抢劫杀害了浙江湖州一家三口,其中一名嫌犯在逃窜过程中遭遇意外成为植物人。17年后,嫌犯竟再次苏醒并逃离住所,后被警方捉拿归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应该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成了植物人,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男子入室抢劫财物杀害户主一家三口 一嫌犯逃跑途中遇意外成植物人
时间追溯到2003年11月12日早上8时30分许,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菱湖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菱湖镇永丰村一户家中疑有人死亡。接警后,菱湖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查看,发现该户女主人及其一双儿女(女儿15岁,儿子7岁)均在家中被残忍杀害,屋里一楼到二楼,从客厅到卧室,被翻得一片狼藉。凶案的残忍程度,连经历过各种大案要案的刑警也为之震惊。
通过细致的现场勘查以及走访调查等工作,专案组迅速判明该案系抢劫杀人案。侦查员围绕受害人、关系人和现场勘查发现的可疑物品,经过分析研判,最终锁定云南砚山籍的王某伟、吴某庆、朱某方有重大嫌疑,但3人已不知去向,极有可能逃回老家。次日,专案组立即赶赴云南,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很快抓捕嫌疑人王某伟、吴某庆,两名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专案组立即组织突审,犯罪嫌疑人王某伟、吴某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而另外1名犯罪嫌疑人朱某方却离奇失踪了。经过侦查员连日的走访调查,最终在当地一家医院里发现了躺在病床上一动不动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方。原来就在专案组到达云南的前一天,朱某方在逃窜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陷入昏迷,成了植物人。
警方每年派侦察员确认嫌犯身体情况 17年后竟苏醒被抓获
据当年的侦查员介绍,医生无法断言朱某方还能否醒来。当年他们也想过将朱某方带回湖州,但朱某方的身体状况很不稳定,贸然将其带回很有可能在路上就有生命危险。经过会商大家认为,将处于昏迷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押解回湖无法保证其权利和义务,即使证据确实充分,也无法接受审判。最终决定,委托当地警方监护犯罪嫌疑人朱某方,南浔警方每年都会派侦查员到当地确认其身体状况。
今年10月18日,南浔警方接到云南警方的通报,犯罪嫌疑人朱某方失踪了。南浔警方第一时间组织精干警力赶赴云南砚山县,朱某方之前居住的地方已经人去楼空。经过大量的数据分析和走访排查,最终发现一名与犯罪嫌疑人朱某方相似度极高的男子出现在稼依镇。10月20日,侦查员在稼依镇街上将该男子抓获。经确认,该男子就是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方。
据犯罪嫌疑人朱某方交代,当年犯案后与王某伟、吴某庆一起逃回老家后就分开了,因为一路上顾不上吃喝,回到老家后他去了一家饭店吃饭,喝了酒后骑摩托车出去发生了交通事故,然后就什么都不记得了。一直到了2018年下半年逐渐开始能听到外界的声音了,但人还是不能动,到了今年开始能下地活动了。
10月21日晚23时许,南浔警方从云南将17年后苏醒过来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方安全押解回湖,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律师:作案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应承担责任 嫌犯不会因患病免责
27日,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方在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应该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成了植物人,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朱某方在逃窜过程中发生意外成为植物人,应当认定为患有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如果在羁押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疾病进行治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应当注意的是,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付建认为,本案在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之后,应及时审判,犯罪嫌疑人并不会因此而免责,法院将会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张月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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