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孙莹:看到人民法院的担当、希望和坚定信念丨2020记者看法院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要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0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认识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子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孙莹

报道感言

2020年我看法院,首先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担当,与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多份意见,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各类违法犯罪,之后又出台指导意见,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执行案件,同时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使得因疫情引发的新问题、新情况,能有法可依,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办理。

2020年我看法院,很多时候是在网上看、在云端看的,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很多案件不能按照传统的庭审方式开庭,但这并没有能阻止各地法院履行审判案件、定分止争的职能,反而促进了司法信息化建设脚步的加速。最高法下发通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线诉讼工作,“微法院”、“云法庭”解决了很多“火烧眉毛”的事情,比如涉“防疫物资”执行的案件,通过法院工作,既让物资第一时间送往抗疫一线,又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我看法院,看到更多的是希望和坚定的信念。在中国之声特别节目《致我们的2035》中,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说,希望2035年社会是安定的,人民是幸福的。这正是老百姓最朴素的希望和诉求。司法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好不容易走到今天,我愿见证你继续砥砺前行!

代表作品

两高研究室主任联合答记者问

明确妨害疫情防控案件法律适用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法院、检察院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依法办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实践中,一些人故意隐瞒旅行史、接触史,造成传染病传播,到底属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还是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准确适用罪名?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配合参与疫情防控的村民、物业保安等实施的检测、隔离等行为的,能否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发布虚假信息后又删除了,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一一进行了回应。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些人故意隐瞒居住史、旅行史、途经史、接触史,甚至在确诊后偷偷离开医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回居住地,造成传染病传播,司法机关和媒体不断发声警示:如果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准确适用罪名?

姜启波分析,“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姜启波说:“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就可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从严把握。”

高景峰进一步分析:“除了《意见》中规定的两个情形,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也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目前,对妨害疫情防控措施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为,有的地方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有的地方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对此,高景峰分析:“与2003年没有明确‘非典’是否属于甲类传染病不同,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已经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所以《意见》明确,对于此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等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行为,应当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姜启波进一步分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卫生,实际上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新冠肺炎”病毒被医学界认为是“非常狡猾的病毒”,因为它潜伏期比较长,往往行为人当时不清楚自身状况,事后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这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姜启波强调:“实践中,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认定,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检验报告等为依据。对于行为人虽然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某些新冠肺炎感染症状,但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诊断结论、检验报告的,不应适用《意见》关于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构成有关犯罪的规定。”

高景峰强调:“实践中,考虑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犯罪,因此对行为人造成共同生活的家人之间传播、感染的,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配合参与疫情防控的村民、物业保安等实施检测、隔离等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认定行为人为妨害公务罪?对此姜启波分析:“办理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时,明确两点:根据相关规定,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对于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要求采取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的行动,均可认定为公务行为。”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罪名可以适用呢?高景峰分析:“对于被要求检测、隔离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不能认定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一些人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后又自行删除,能否作为犯罪处理?姜启波分析:“是否构罪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还要看其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大小,如果达不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依法不予刑事追究。”

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应当从哪些方面准确把握?高景峰分析,要重点把握“疫情防控期间”“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的范围、犯罪的行为方式。高景峰说:“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央广网北京2月29日消息)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分别从英烈保护、见义勇为、公序良俗、诚信友善、孝老爱亲等不同方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引领时代新风尚。

典型案例显示,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销售亵渎董存瑞、黄继光两位英雄烈士形象的贴画,被消费者举报,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立即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江苏省淮安某小区一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在解救被困群众时坠楼壮烈牺牲,公安部和江苏省有关部门追认谢勇同志“革命烈士”称号,追记一等功以及追授谢勇“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被告曾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被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令曾某应当在当地地级市一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潘杰分析:“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是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首批适用该法、通过公益诉讼依法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案件,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案还是首例通过互联网审理的涉英烈保护案件,两案的裁判结果有力传承爱国主义精神,有效保护了英烈尊严,释放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严厉信号,对营造崇尚英烈、敬重英烈、捍卫英烈精神的社会环境以及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起到积极作用。”

典型案例显示,郭某林在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小区内玩耍的五岁男童罗某某撞倒在地,造成男童右颌受伤出血。孙某见状后,马上找人联系孩子家长,并阻拦郭某林离开,郭某林情绪激动,心脏骤停死亡,其家属起诉请求孙某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0多万元,并要求孙某赔礼道歉,被法院驳回诉求。法院判决好心人不担责,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消除了老百姓对助人为乐反而官司缠身的担心和顾虑,让“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不再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

潘杰认为:“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等三案,通过司法裁判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作出肯定性评价,从正面倡导公民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形成中华儿女互有责任的良好风尚。”

典型案例显示,村民吴某某在国家3A级景区,到河堤旁供观赏用的杨梅树上摘果,不慎跌落,抢救无效死亡,他的家属起诉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索赔60万,广州中院再审认为,吴某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某村委会对吴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显示,常某某起诉许某,请求判令许某支付“暗刷的流量”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被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法院作出决定书,收缴常某某、许某的非法获利。

潘杰说:“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等五案,则通过司法裁判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从反面引导公民树立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分析:“《民法总则》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直接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决定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遵循。”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国家法治建设重任。‘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人民法院通过执法办案,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为社会树立行为准则、提供价值引领。可以说,司法在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以及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方面具有独特条件和先天优势。”(央广网北京5月13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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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编辑:鲁婧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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