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男子被判刑3年,还要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12月24日下午,杭经开法院对被告人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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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间,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杭州钱塘新区东部国际商务中心等地通过 U 盘拷贝、微信发送等方式与周某某(另案处理)交换客户信息数据,并将相关客户信息数据用于出售获利,其中属公民个人信息(含姓名+手机号码)共计19万余条。2019年6月6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文渊大厦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主动退赃,系初犯,认罪认罚,经审前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同时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临重大风险,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潘某某退出并暂扣于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的赃款人民币100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人民币10000 元;四、被告人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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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经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