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霸”“阎王”覆灭!眉山三年侦办涉黑涉恶犯罪团伙5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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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彭晓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等9个罪名,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标志着在仁寿有着“阎王”称号的彭晓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组织彻底覆灭,而这也是也是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我市打掉的又一个涉黑涉恶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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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12月24日召开的眉山市公安局“向人民报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截至目前,眉山公安共立案侦办像这样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51个。其中涉黑组织6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9个,一般恶势力团伙26个,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536人,破获刑事案件587起,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2.87亿元
据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公安机关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打击黑恶犯罪主力军作用,将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强烈最深恶痛绝的“车霸”、“肉霸”、“镇霸”、“气霸”、“酒霸”、“砂霸”等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实行“一把手”局长挂帅,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严打高压态势,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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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突出综合治理,专项斗争期间,全市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成功侦办了部督“10.6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省督“10.1开设赌场案”、“11.26强迫卖淫案”、“李某等人网络开设赌场案”等案件;全面做好2020净边行动、天府破冰歼灭战、环蓉破冰行动等系列禁毒专项工作,取得了禁毒工作 “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打控效能持续提升、毒情形势趋于向好”的阶段性战果。对我市东坡区三苏大道二手车市场乱象问题、原仁寿温州商贸城治安乱点开展了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典型案例一
“阎王”受审——仁寿
“彭氏”兄弟分别获刑25年和20年
2000年至2005年期间,彭晓、彭亮、陈立等人混迹社会,多次故意伤害他人,2006年被依法打击。彭晓出狱后与彭亮共同出资在赌场从事高利放贷,逐步积累经济实力,先后招募人员高利放贷,暴力讨债。2008年,彭晓、彭亮等人多次非法拘禁原仁寿县旅游局局长阳某,致其被迫辞去公职,离婚外出务工,在高利放贷领域形成重大影响,社会上流传“宁差阎王债,不欠彭晓钱”。2011年1月,彭晓、彭亮在暴力讨债过程中因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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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彭晓、彭亮出狱后再次纠集黄得均等人,逐步形成以彭晓、彭亮为组织、领导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以天息300元/万元、月息500—1500元/万元实施高利放贷,以暴力、“软暴力”手段,对债务人采用殴打、滋扰、纠缠、跟贴等方式,并实施敲诈勒索、抢劫、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暴敛钱财。经审计二人向一般借款人270人出借资金2.59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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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获涉案房产54处,扣押涉及资金3689.7万元的借条142份。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20次、非法拘禁13次、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抢劫、赌博、非法侵入住宅、组织偷越国境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破坏社会治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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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彭晓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人亦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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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
“镇霸”覆灭
——李春元家族涉黑被判刑
1995年12月至1996年2月,被告人李春元在眉山市东坡区(原眉山县)尚义镇寻衅滋事、殴打无辜,于1996年12月被原眉山县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6月李春元刑满释放后,通过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为确立其在东坡区尚义镇的强势地位,先后组织谢义文、陈光利、黄从平等人大肆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东坡区尚义镇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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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李春元组织成员谢义文、刘国友、魏东等人在东坡区世代宾馆聚众斗殴,逐步形成以李春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先后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实施17起犯罪活动,13起违法活动,致使多人人身伤害,财产被损坏,多个公司、企业生产经营不同程度被影响、破坏。同时该组织高利放贷,采用暴力、恐吓等非法手段追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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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9日,东坡区法院对李春元、李东枰等2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首犯李春元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其余24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九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判处罚金。随后,李春元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11月25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春元、李东枰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开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东坡区法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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