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4.30”驾车撞人案罪犯被执行死刑

刘贵斌(左一)生前工作图(资料图) 徐娟 摄

中新网荆门11月27日电 (谢安平)湖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27日依法对驾车撞死京山市人民警察刘贵斌的罪犯唐某(男,30岁,京山县新市镇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执行死刑。

2018年4月30日,罪犯唐某因生活琐事与前妻发生争吵。当晚,唐某因心情烦躁驾驶轿车在京山市新市镇城区绕行,并打开双闪灯,长按车喇叭,在城中路高速往返穿行,民警和民众采取拦截、设置路障等方式进行阻拦。21时许,唐某驾车避开对其进行拦截的翻斗车后,高速撞向路口东南角人群,撞到正在指挥交通、疏散围观群众的京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刘贵斌(殁年49岁),刘贵斌奋力推开身边的群众,自己却创伤性休克死亡。

据了解,刘贵斌当过兵,1994年参警,从警24年就在基层交警队工作18年,是公认的业务骨干。

除了刘贵斌,路人秦某德被撞身亡(殁年49岁),致京山市民朱某军受重伤二级,余某刚受轻伤二级,王甲军、王乙军受轻伤一级,张某受轻微伤,造成车辆及公共设施受损共计价值87069元。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当场抓获。

案件发生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罪犯唐某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罪犯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