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交警曝光这些违法行为

未保持安全车速 操作不当酿事故丨青海交警"五大曝光"行动

未保持安全车速 操作不当酿事故

导读:党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操作不当,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来源 | 事故预防支队

事故经过:2020年10月23日,驾驶人党某某驾驶青A7T***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京藏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12时许,当车辆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2023公里+300米处时,车辆冲出路基掉下涵洞,事故造成青A7T***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党某某、乘车人王某及董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事故原因及法律链接:党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青海交警温馨提醒:

高速行车,即车速在100公里/小时以上时,安全车距在100米以上。

快速行车,即车速在60公里/小时以上时,安全车距在数字上等于车速;例如,车速80公里/h,安全车距为80米。

中速行车,即车速在50公里/小时左右时,安全车距不低于50米。

低速行车,即车速在40公里/小时以下时,安全车距不低于30米。

保持合适的行车间距,无论白天或者夜晚,驾车出行一定要确保安全车速,在道路规定车速内行驶,不要超速行驶,要注意观察路况,确保自身及车辆安全。

超速占道酿车祸 准驾不符心太急

导读:驾驶人何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违法占道行驶与马某某驾驶的青A72***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青B0***挂中集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正面碰撞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马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且车辆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车辆超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来源 | 事故预防支队

事故经过:2020年05月09日,驾驶人何某某驾驶甘AQ7***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由民和古鄯镇往县城方向行驶,19时29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享(堂)-大(河家)线7公里+200米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由驾驶人马某某驾驶的青A72***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青B0***挂中集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核载33吨,实载70吨)发生正面碰撞,造成起亚牌小型轿车内驾驶人何某某、乘车人钟某某、丁某某、丁某某、张某某死亡,2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及责任:

驾驶人何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违法占道逆向行驶与马某某驾驶的青A72***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青B0***挂中集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正面碰撞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马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且车辆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车辆超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超速的危害:

一、超速行驶时驾驶人不能全面、正确感知车内外的变化,减弱了驾驶人对空间的认识能力;

二、超速行驶时,驾驶人对速度的判断能力下降;给注意力转移带来困难;

三、超速行驶有时会使驾驶人的思维判断失误;影响驾驶人及时、准确地操作;

逆向行驶的危害:

逆向行驶主要表现在影响正常车辆行驶, 是一种严重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还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自己与他人带来不幸。

再次饮酒驾车还肇事 拘留+罚款+吊销驾驶证!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陈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并处19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来源 | 海北州交警支队

2020年11月01日17时许,海北州西海镇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西海镇步行商业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请求处警,西海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一辆青C*****小型客车与一辆青A*****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民警现场调查发现青C*****小型客车驾驶员陈某某脸色绯红、身上有一股浓重的酒味,涉嫌酒后驾驶。民警随即依法对驾驶人陈某进行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21毫克/100毫升,驾驶人陈某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在对陈某某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当中发现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海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行政处罚,而此次陈某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陈某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并处19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青海交警温馨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酒驾被罚不知悔改 再次饮酒驾车被拘留

导读:近日,黄南州尖扎县交警大队依法查处一起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来源 | 黄南州交警支队

近日,黄南州尖扎县交警大队民警在马尖公路进行路检路查时,在对青D32XX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胡某某检查时,发现其身上有酒味,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大队民警口头传唤胡某某到大队做进一步调查。对胡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论为:42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发现胡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在尖扎县马克唐镇铁岭路因实施饮酒后驾驶被尖扎县交警大队处罚,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最终给予胡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一千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青海交警温馨提示:驾驶人酒驾违法记录将会伴随终身,再次酒驾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经济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等多项处罚。希望广大驾驶人牢记“关爱生命、拒绝酒驾”,时刻警醒自己,做一个文明守法的驾驶人。

醉驾闯红灯 肇事受伤还担责!

导读:五羊牌两轮摩托车驾驶员才某某闯红灯、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柔某无证驾驶套牌车辆上路是事故发生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来源 | 黄南州交警支队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28日17:22分,驾驶人才某某驾驶五羊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南州河南县原阿赛公路与蒙鑫路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柔某驾驶的为青D06***号中型厢式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才某某受伤, 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事故的原因:

五羊牌两轮摩托车驾驶员才某某闯红灯、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柔某无证驾驶套牌车辆上路是事故发生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认定及法律依据:

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认定:驾驶人才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柔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件进一步审理当中。

无证伪造A2驾驶证上路 拘留又罚款

导读:近日,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西川北路中队交警柴达木路与兴贸路口查处一起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来源 | 青海新闻网

两年前,马某因无证驾驶被交警部门罚款、拘留过,如今他不但不思悔改,反而伪造A2驾驶证上路行驶,最终被处以5000元罚款、并处15日的行政拘留。

11月6日18时左右,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西川北路中队交警在柴达木路与兴贸路口执勤,对一辆车牌号为青A×××××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逾期未审,驾驶人马某持有的驾驶证有问题,就通过警务通终端进一步核查,发现马某并未取得驾驶资格,其所持有的A2驾驶证系伪造。

据了解,马某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但一直没有取得驾驶资格,为赚钱就伪造了一本A2驾驶证蒙混过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月6日马某因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被交警处以5000元罚款,并处15日的行政拘留。另据了解,2018年11月19日,马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湟中区交警大队处以1500元罚款,并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

青海交警温馨提醒: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驾车上路,存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威胁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等危害性。根据交通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扣留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载货物未固定 1人不幸身亡

导读:驾驶人杨某某超速行驶且未固定货物,致使车上的货物(挖掘机)滑落到对向车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来源 | 黄南州交警支队

2020年7月28日 08时40分许,杨某某驾驶青A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青A***1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国道21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黄南州河南县213国道1558千米+500米(阿赛公路298公里+500m处)处过弯时,由于驾驶人杨某某未保持安全车速并且未对车上的挖掘机进行安全防护和固定,导致过弯时车上的挖掘机从车厢左侧滑落后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的川D8***5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小型客车被撞出路基外翻车,致使驾驶人李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一起交通事故。

造成事故的原因:

驾驶人杨某某超速行驶且未固定货物,致使车上的货物(挖掘机)滑落到对向车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责任认定及法律依据:

驾驶人杨某某因驾驶货车对货物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在过弯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驾驶人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李某某不承担责任,乘车人王某某不承担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危化品运输车竟无押运员 还敢上路?

导读:近日,海南州共和县交警大队查获两起危化品运输车交通违法行为!

来源 | 海南州交警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队关于《全省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除隐患、防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文件精神,有效杜绝涉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确保辖区道路交通环境平稳有序。近日,共和大队在开展“两客一危”整治行动中,连续查获两起危化品运输车辆无押运员、押运证押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严重违法行为。

下午,大队民警在幸福滩路段开展整治工作,在检查车牌号为甘A72***、青B38***在两辆危化品运输车时,发现两辆车上除驾驶员外,未发现押运人员,随后两名驾驶人也承认:车上无押运员、押运证,当时也是抱着侥幸心理在该路段行驶,没想到被执勤人员查获了。民警当场对两名驾驶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依法将车辆、人员以及违法证据移交至县运管所。目前,两起违法行为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高速逆行还调头 记12分!

导读:近日,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查处一起高速公路上逆行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来源 | 海东市交警支队

2020年11月9日,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查处一起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普某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1月9日12时许,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团结监控分中心报警称:在张汶高速阿李段牙什尕收费站匝道路口有车辆逆向行驶。接到报警后,大队民警立即通过监控视频锁定逆行车辆,并电话通知逆行机动车驾驶人普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违法行为人普某到交警大队后,对自己高速公路逆行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决定给予普某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青海交警提醒:高速路上的速度平均在100公里左右,车速极快,并且高速公路的行驶方向是严格规定的、单向行驶的。如果有车辆逆向行驶,无异于驾着车辆迎面撞击正常行驶的车辆。轻则引起交通堵塞,降低道路通行能力,重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甚至造成车毁人亡的恶性后果。倘若错过了出口或迷失了方向,千万不要突然减速、停车,倒车逆行,要将错就错继续前行,到下一出口再下高速。宁绕高速十里远,不冒逆行一步险!

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躲避违法查处?行不通!

导读:11月7日玛多县交警大队查获一起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被依法录入交通违法系统。

来源 | 果洛州交警支队

果洛交警充分利用缉查布控系统“利器”,对过往车辆进行实时有效巡查管控和精准打击,使违法车辆无处遁形。近期,玛多县交警大队连续查获了遮挡号牌、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假牌等多起重点违法行为,并向社会予以曝光,以劝导和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杜绝违法驾车,呼吁广大驾驶人员吸取教训,不要"以身试法"。但是,仍有个别驾驶员无视交通法律法规,肆意违法,终究难逃“缉查布控”和交通警察的“火眼金睛”,11月7日玛多县交警大队查获一起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被依法录入交通违法系统。

简要案情:11月7日,玛多交警通过监控设备显示,一辆白色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于10时17分许,在辖区西丽高速559公里50米处由玉树往西宁方向行驶时号牌显示异常,车辆号牌与原车号牌不符。民警随即对该车辆进行数据比对分析,11时10分许,拦截查出该车的原车号牌为甘A·07***,违法使用其他号牌为青G·81***,该车存在故意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玛多交警依法对该违法行为录入交通违法系统,驾驶员将面临记12分、罚款2000元至5000元的处罚。

碰撞!碾压!致人死亡!俩驾驶人肇事逃逸被抓

导读:近日,海东市平安区交警大队查处一起交通肇事致死逃逸案。

来源 | 海东市交警支队

2020年10月31日晚19时20分许,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海东市平安区省道102线发生一起交通肇事致死逃逸案。平安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快速反应、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展开调查,历经3小时的缜密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祁某某,并成功将其抓获。

经查,10月31日19时20分许,马某某驾驶青A2L1**号“锋范”牌小型轿车沿省道10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102线199公里+570米处碰撞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祁某武。此时,祁某忠驾驶青BR09**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102线由南向北行驶到该路段时二次碾压被碰撞至下行车道上祁某武,造成祁某武当场死亡。马某某与祁某忠先后驾车逃逸。

当晚21时50分许,青A2L1**驾驶员马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提供了另一辆逃逸车辆的车辆型号及车身颜色。根据马某某提供的交代,交警大队迅速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经对案发现场和省道102线199公里+570米处现场周边开展调查摸排及案发时段进出现场周边车辆的全面排查,锁定了碾压逃逸车辆车辆。当晚23时50分许,民警将犯罪嫌疑人祁某忠传唤至平安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祁某忠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逃逸的经过。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客车超员还故意遮挡监控?停运! 

导读: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县道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敦促化隆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该车故意屏蔽车载终端信号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处置。

来源 | 海东市交警支队

近日,海东市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围绕“减量控大”具体目标,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联合县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化隆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法对一故意屏蔽车载终端信号的班线车进行责令停运整顿30日的处罚。

11月2日,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西宁至化隆的号牌为青B38***客运班车存在超员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迅速联合县道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化隆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民警在对该车进行检查时现场未发现群众举报的超员违法行为,在调取该车智能动态监控车载终端视频时发现,某时段视频被恶意人为干扰(故意断电)未录制,由于车辆故意屏蔽车载终端信号,导致群众举报的存在超员违法行为无法取证。

随即,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县道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敦促化隆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该车故意屏蔽车载终端信号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处置,后化隆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积极作为,对该车作出停运整改30日(于2020年11月3日开始)的处罚。

斗气别车 举报受罚

导读:近日,京藏高速公路大酉山隧道和天峻桥段连续发生2起开斗气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驾驶人分别依法被处以4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

来源 | 青海高速交警支队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恶意别车或开斗气车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近日,京藏高速公路大酉山隧道和天峻桥段连续发生2起开斗气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驾驶人分别依法被处以4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

3日一早,青海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接到一驾驶人举报称,10月20日7时许,他驾驶车辆沿着京藏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峻桥段准备向左变更车道时,与后方正准备超车的一辆小型越野车险些发生碰撞,没想到小型越野车驾驶人一时气愤冲到了他的前面,竟然多次变更车道,甚至将自己驾驶的车辆挤到了应急车道上。从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能清楚地看到,小型越野车辆驾驶人一直在阻碍举报人的车辆正常行驶,两车就这样一直行驶到了海湖出口,举报人车辆将小型越野车辆拦停后,两车司机发生了争执,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11月3日一早,交警将该违法驾驶人传唤到大队,对多次变更车道、妨碍正常通行的被举报车辆驾驶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给予罚款400元,记3分的处罚决定。

同一天,三大队又接到李某报警称,10月25日12时08分左右,在京藏高速公路大酉山隧道内,一辆红色半挂牵引车强行变更车道时强行变道,影响其驾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险些酿成交通事故,希望交警依法查处。接到报警后,三大队交警详细询问了事发经过,并获取了相关视频资料信息,通过报警人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及相关证据,交警立即联系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并核实事发时车辆驾驶人的相关信息,11月3日,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在多次督促之下来到大队接受处理,根据其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400元、记3分的处罚。

青海交警提醒: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恶意别车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给正常通行的车辆或交通参与者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开斗气车或相互竞逐驾驶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肇事逃逸莫侥幸 法网恢恢逃不脱

导读:近日海东市化隆县交警大队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及时为群众挽回财产损失。

来源 | 海东市交警支队

近日,海东市化隆县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甘都镇化隆二中门口,一名学生被车撞了,肇事车辆已逃逸,请求处警”。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察,经过现场勘察民警锁定青B8****号牌机动车为肇事逃逸车辆,但对该车辆进行查询后发现,该车已两年未审验,目前挂靠于某挂靠公司且手续丢失无法查询车辆所有人。

办案民警经过长达一周的摸排侦查,确定马某某为此次肇事逃逸案件嫌疑人,但马某某于肇事逃逸后次日,为逃避法律责任已前往内地,办案民警通过电话向嫌疑人马某某阐述利弊和耐心劝导,最终,嫌疑人马某某于发生事故后五天到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青海交警提醒: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驾害人害己 安全绝无侥幸

导读:近日,黄南州尖扎县交警大队查处一起醉酒驾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来源 | 黄南州交警支队

2020年10月30日晚,尖扎公安交警大队在辖区马克唐镇申宝路进行周五夜查统一行动时,在对一辆临时车牌号为陕AXXX37号小型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索南某某身上有酒味,涉嫌酒后驾驶。随后大队执勤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交警大队做进一步调查,对索南某某进行了呼出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20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青海交警温馨提醒:

酒驾和醉驾处罚新规定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车酿事故 肇事逃逸后自首

导读:近日,海西州德令哈交警大队查处一起酒后驾车且肇事逃逸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来源 | 海西州交警支队

近日,周某某驾驶青AEXXX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柴达木西路汽车站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汽车站门口时,与前方同向赵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赵某某、乘车人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某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25分钟左右,驾驶人周某某主动向海西州德令哈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9毫克/100毫升,周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德令哈市公安局依法对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将其依法取保候审,后续将会依法将该案移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且周某某五年内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青海交警温馨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醉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被刑拘

导读:近日,海西州茫崖县交警大队查处一起无证且酒后驾车肇事逃逸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来源 | 海西州交警支队

9月15日23时13分许,海西州茫崖县交警大队接110指令称:“在茫崖市花土沟镇青稞酒专卖店门口,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将专卖店店门撞毁,肇事车辆已离开现场,要求前去处理。”23时18分许,交警大队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并进行勘察,肇事车辆已驶离现场,民警通过走访群众及调取监控视频,确定肇事车辆为青ASJ8XX号白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为索南某某。

9月16日10时56分许,在茫崖市花土沟镇阳光小区院内发现肇事车辆,并在当事人家中将索南某某找到,将他带至茫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核查,发现当事人索南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同年5月15日被海西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经对当事人索南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79.7毫克/100毫升,后将索南某某带至茫崖市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索南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33.42毫克/100毫升索南某某涉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索南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1900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索南某某交通肇事逃逸给予其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900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索南某某行政拘留十六日并处罚款38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青海交警提醒:酒后驾驶危害大,切记请勿酒后驾车。

遮挡号牌 ≠ "VIP" 严查!

遮挡号牌 ≠ "VIP" 严查!

导读:10月30日,玛多县交警大队查获一起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被依法录入交通违法系统。

来源 | 果洛州交警支队

果洛交警充分利用缉查布控系统“利器”,对过往车辆进行实时有效巡查管控和精准打击,使违法车辆无处遁形。前期,玛多县交警大队连续查获了遮挡号牌、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假牌等多起重点违法行为,并向社会予以曝光,以劝导和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杜绝违法驾车,呼吁广大驾驶人员吸取教训,不要"以身试法"。但是,仍有个别驾驶员无视交通法律法规,胆大妄为,肆意违法,终究难逃“缉查布控”和交通警察的“火眼金睛”,10月30日玛多县交警大队查获一起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被依法录入交通违法系统。

简要案情:10月30日,玛多交警通过监控设备显示,一辆白色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于10月30日15时25许,在辖区西丽高速346公里处由西宁往玉树方向行驶时号牌显示异常,车辆号牌被“VIP”遮挡物进行了遮挡。民警随即对该车辆进行数据比对分析,查出该车的原车号牌为青FA5***,该车存在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交通法规常识:

1、交通法新规定将未悬挂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处罚规定中“故意”两字最关键。车辆遇上雨天,泥水溅到车牌上,这样情况不算故意遮挡号牌。有的车辆遭遇车祸,车牌被撞坏,未来得及修理,也不算 “故意”。但是如婚车在号牌处贴上“百年好合”等字样,或安装个性化装饰遮挡号牌的字母数字等,就算故意遮挡号牌行为。

2、被雪等杂物遮挡会不会被处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上道行驶时应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如有积雪覆盖应及时清理。否则将进行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处罚。

3、故意遮挡车牌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可谓沉重。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纪守法,懂法守法,做一个好公民。

来源:青海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