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两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

近期,西藏自治区革吉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两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7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阿里地区革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2525行审2号、3号行政裁定,疑似存在超出法定期限裁定的案件线索,遂将案件线索移交阿里地区检察分院,让其督促指导革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依规办理。

经革吉县人民检察院查实,2018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才某因非法采矿被革吉县自然资源局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直接送达,才某当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知晓处罚决定内容及事项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1月8日,被执行人南某因非法采矿被革吉县自然资源局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直接送达,南某当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知晓处罚决定内容及事项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4月20日,革吉县自然资源局向革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两个行政处罚决定,革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2020年5月12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上述两起案件,革吉县人民法院均未在立案期限内立案。

2020年9月23日,革吉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立案超期等违法行为向革吉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纠正此类问题,并严格把握立案标准,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切实提高立案工作质量。

革吉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于2020年10月13日向革吉县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采纳了检察建议并要求县自然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县自然资源局表示不再收缴行政罚款,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