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300万房产送水果摊主 家属说他老年痴呆 房产能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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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京律师
云南遗嘱库公益律师
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
法委会主任
案情
近日,家住上海宝山区的一位八旬老人,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将家中价值300万元的房产赠予水果摊主的新闻引发关注。11月24日,老人外甥女吴女士告诉记者,家属在老人2017年住院期间,多名亲属前往照护,并非此前报道中的无人到场。此外,老人2017年摔倒住院时就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症,对于老人意定监护的有效性表示质疑。
24日下午,记者在宝山区一小区见到了老人的外甥女吴女士及老人的妹妹等亲属。对于此前媒体报道中提到的亲属不联系等情况,他们表示难过又愤慨。“我们是其乐融融的家庭,2017年老人摔倒住院,家里人建了微信群,排班前往医院照护,现在说我们不联系,让老人的几个妹妹都很心寒,备受煎熬。”老人妹妹王女士告诉记者。
据了解,老人共姊妹6人,目前在世4人,分别在上海、海南等地居住。老人的老伴去世后,其儿子曾在银行上班,后来因为精神疾病突然去世。老人儿子去世时,他的亲属们曾联系老人,希望赶过去帮忙买墓地,一起处理后事,但老人称自家附近的一个水果摊主已经帮忙办好了,墓地也买好了,不让家人前来帮忙。“当时我哥哥说,这个水果摊主对他很照顾,自己也很喜欢水果摊主的小孩,说我的身体不好,就不要来了。”王女士告诉记者。
2017年7月5日,老人在家中摔倒住院,外甥女吴女士接到电话后,和家人一起将老人送进医院。当天,家里亲属们建了微信群,白天排班轮流去医院照顾老人,晚上则为老人请了护工。吴女士告诉记者,老人在海南的妹妹专门赶到医院,看望哥哥,给哥哥喂饭。不过,老人住院期间,精神不太好,经常骂人,有一次从凌晨1点多,骂到4点多,医生给家属打电话,家属去了,才停止。
吴女士告诉记者,2017年7月25日,老人出院。家属赶到医院时,老人已经不在医院,由水果摊主接回了家。办理出院小结的时候,家人得知老人已经有了阿尔茨海默症状。
记者从家属出具的一份出院小结上看到,老人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等病症。据了解,老人出院后,这几位家人曾想上门看望,但老人那时候精神不好,以为家里人来争家产,对家人大骂。从此以后,亲属们和老人断了联系。“只要电话里听到舅舅洪亮的声音和他健康的消息,我们也不想过多打扰舅舅和摊主。”吴女士说。
直到最近,媒体报道了老人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将房产赠予水果摊主,同时称亲属们无人问津。“看到报道,我们很伤心,不照顾老人有违孝道,我们绝对不会做这种事。”吴女士告诉记者。
吴女士告诉记者,老人住院时,水果摊主曾前往照顾,当时他对家人也比较客气,说家属们都忙,他来照顾老人就行。“当时,我们就知道老人把家里的现金等都给了水果摊主,住院费用都是他来付,对此,我们都没有意见。”
现在,吴女士和家人对于意定监护的有效性表示质疑,同时对于舅舅未来能否得到有效照顾表示担忧。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意定监护是什么意思?
张京律师:意定监护在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就已经将这个理论变成现实了。《民法总则》第33条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由该监护人履行对自己的监护职责。
即自己一旦生病了,没有能力了去处理自己的后事,自己生病了救治到什么程度,需不需要过度医疗,都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形式让其他的人帮助自己来实现。
方弘:事实上很多情况下,大部分的老人是不需要做意定监护的,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了他的监护人可能就是他的儿女,或者是他的配偶。这个意定监护可能是专门指那些跟儿女关系不好,或者说就没有儿女的,也没有法定的监护人的这一部分群体是吗?
张京律师:对。因为意定监护区别于法定监护,如果行为人丧失行为能力,行为人的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都是法定监护人。如果行为人跟自己的法定监护人关系不好,比如说老人只有一个儿子常年虐待老人,这种情况下老人可以意定监护。再例如,孤寡老人在无亲无挂的情况下,他有朋友不属于法定监护的范围,这时候就可以提前意定自己的朋友做为监护人,好在自己病重的时候来帮助自己实现权利。
方弘:老人的亲属比较担心,不相信小游能够很好的照顾老人,直到老人的终老。如果小游真没有照顾好老人,有没有什么样的监管措施等等?
张京律师:如果老人委托了小游作为意定监护人,小游在老人病重的时候处理老人的医疗和后事的过程中有不尽职不尽责的情况下,老人的兄弟姊妹可以提起一个诉讼叫撤销之诉,撤销小游的意定监护人资格。即小游疏于照顾老人或者故意毁坏侵犯老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话,老人的亲属可以提起一个撤销之诉,撤销小游意定监护人的资格。
方弘:但是,现在其实没有办法判断老人真实意思到底是要赠给小游还是要赠给自己的亲属,报道是说老人有老年痴呆症,他是不是可以自由的处分自己的遗产?
张京律师:老年痴呆症即阿尔兹海默症,实际上也分程度的。但是,老人有没有能力处分自己的财产不是以有没有痴呆症为标准,而是以他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
88岁的老年人在公证处做公证,通常公证处会反复核实他的行为能力或者意识判断。在做了公证的情况下,老人确认指定水果摊主小游为他的意定监护人。
所以,我判断,实际上老人即便有老年痴呆症,也并不能必然判断他没有行为能力。如果是轻微的老年痴呆,并不影响他做决定把自己的财产进行自由的处分。
所以,如果他的亲属有疑问的话,也可以在确定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提起撤销之诉,即撤销意定监护人的公证内容。
方弘:老年人时而清醒,又时而糊涂的情况比较常见。我们怎么来判断这位老年人到底有没有能力去做遗嘱?他的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实的?在法律上有这样的一个标准吗?
张京律师:有判断标准。老人还有三个兄弟姊妹,实际上兄弟姊妹可以作为老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老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老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都不在世了。所以,第二顺位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提起撤销意定监护的诉讼,提起以后可以申请法院做一个司法鉴定来评估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在起诉的时候能评估出来,老人的阿尔茨海默症是轻微的,并不影响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在前面公证的时候应该也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为,老年痴呆症是一个逐渐加重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推定前面的公证是有效的。
方弘: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他在做鉴定的时候可能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了,但是这也不能排除他在做公证的时候仍然是有行为能力的。
张京律师:对,这个时候也不能推定当时在做公证时候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公证处在做公证的时候通常是全程录音录像的,小游作为被指定的意定监护人通过公证处调取相应的公证视频以及公证相关内容,提供这些充分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公证处的证据材料来做一个判断。
方弘:像类似这样的案件,其实是反映了一个普遍的问题。很多老年人在最后要立遗嘱的情况下,可能他的意思表示已经不完全能反映他的真实意思了。对于这样的老人,他的财产到底怎么来处理是比较合适的?另外,他已经意定监护是小游了,一旦小游没有很好的照料老人或者老人在去世以后也没有给他进行一些很好的善后的话,谁又来监督呢?
张京律师:是的。我们应当重视遗嘱的作用,不能等到没能力做遗嘱了,再来考虑财产想指定谁来继承。这种情况,只能是法定继承人继承。所以,我建议,如果老人有自己的遗产分配意愿,留遗嘱一定要尽早。一旦进入ICU重症病房或者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表达、不能说话、不能写字,这个时候定向传承的目的就达不到了。
你的财产你做主,你想让谁继承就让谁继承。而且如果你没有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继承人,你的财产按照继承法就属于无主财产了。这种情况下,如果您是农村户口,财产就由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继承、分配;如果你是城镇户口,无主财产就由民政厅代表国家来收取财产。
结语
对于意定监护人的监督,也有专家提意见说,老人的财产可以托管给某个机构来监督,签订合同定期给监护人发工资,直到监护人完全履行了监护职责以后再把财产全部交托给监护人。应该说,国内的立法也在不断的探索。我们国家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了,但是对老年人的关爱确实远远不够。远亲不如近邻,远水解不了近渴。88岁的老年人只是偶尔看望一下,兄弟姐妹的这种照顾远远不够,关爱老年人,也是关爱明天的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