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守住我们的乡愁!《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即将实施

今天下午,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条例》明确了哪些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传统村落应该整体保护,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对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古井古塘、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

为什么要保护传统村落?

——承载着珍贵的历史记忆

温江区万春镇鱼凫村保存有宝墩文化时期遗存,大邑县鹤鸣乡新民村村庄内百年以上的桢楠、古柏树众多,蒲江县长秋乡石马村有唐代建造的摩崖造像58尊……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传统村落的保护迫在眉睫。

著名作家冯骥才曾发出感叹:“每座古村落都是一部厚重的书,不能没等我们去认真翻阅,就让这些古村落在城镇化的大潮中消失不见。”

“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这是“城里人”和“村里人”共同的生活愿景,也是城镇化的目标所在。

提起传统村落,有人称之为“记得住的乡愁”。

然而,现实中,不仅古村落的数量在锐减,而部分古村落毁坏现象也在持续“上演”,亟需从法律层面为传统村落的认定、保护、规划利用等提供硬约束,将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整体保护 活态传承

《条例》明确,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或者地域文化特色的村落。

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规划先行、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村民自主的原则。

如何保护?

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保护发展措施,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保护。对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其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含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保护利用措施、产业布局、人居环境改善、保护发展期限等内容,与村庄规划年限一致,并与国土空间规划、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乡村建设、产业发展等有关规划协调融合。

《条例》指出,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村落空间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延续性。同时,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改善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合理控制商业开发程度,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传统村落的保护重点包括村落传统格局、整体风貌、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文化等,并对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古井古塘、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

哪些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据介绍,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将四级名录改成国家和省两级,省以下采取逐级申报。全省实行分级认定、逐级推荐、专家审定、社会公示、分级分批公布的传统村落名录保护制度。

申报传统村落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等价值,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有较为完整的传统院落结构,主体风貌保存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村落主体形成较早,村落选址规划、营造具有较高科学、文化、历史、文物价值,地形地貌、山川水系、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清晰反映原有选址理念;

(三)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拥有较为丰富的历史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至今仍在村民中活态传承。

重建、修缮等风貌应与传统风貌一致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村落传统风貌协调一致。据介绍,将合理确定风貌协调控制区域,对建筑层高、立面、色彩等进行有效管控,消除私搭乱建和乱堆乱放现象,逐步恢复乡村农耕风貌与乡土气息。

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可以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拆除。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原有形态的原则,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的指导下,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由传统建筑工匠施工。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风貌、建筑形态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改造传统建筑通风采光、给排水、节能保温、环境卫生等设施。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开山、采石、取土、开矿、填湖造地等活动;

◎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生态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自然景观和历史环境要素;

◎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

◎拆卸传统建筑的构件;

◎破坏传统建筑的整体风貌;

◎在传统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其他损害传统建筑的行为。

如何传承?

《条例》中明确,应对传统村落中留存的民俗文化、耕读文化、地名文化、传统技艺等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整理、研究,并给予有效保护和传承。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等传统村落技艺人才开展技艺传承活动,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

根据《条例》,传统村落内,可以开展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特色产业,发展传统村落集体经济。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在不破坏基本建筑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传统建筑作为村史馆、博物馆、传习所、社区书屋、文化站等场所,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扶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发展乡村旅游、乡村民宿、户外运动等相关产业。

据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将带动民间资本参与,通过完善制度及配套政策、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鼓励吸引各类民营资本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结合地方特色,发展旅游、文化、康养等特色产业,增强传统村落自我造血能力。

以后,将对传统村落实施动态管理,第一是建立传统村落动态监测数据系统,对传统村落保护和规划实施情况实施动态监测,第二是建立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名录机制。已公布列入名录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给予警示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村落,予以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违反条例将受怎样的惩罚?

根据《条例》,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建筑风貌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传统建筑的构件或者破坏传统建筑的整体风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李霞 编辑 王玲 校对 宋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