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道券商放款房地产逾期 银行起诉称已收回全部资金

本报记者 慈玉鹏 张荣旺 北京报道
《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日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信息获悉,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高新科技支行起诉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长公司”)、攀枝花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城投公司”)等方追讨700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
该案中,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高新科技支行绕道中山证券向万年长公司共发放2.8亿元。
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高新科技支行起诉后,担保方攀枝花城投公司在诉讼中表示《委托贷款合同》中贷款用途是支付工程款,但本案借款并未用于支付工程款,担保应无效,但该抗辩未被采纳。法院一审判处其承担连带责任,攀枝花城投公司不服上诉,二审过程中,攀枝花城投公司以相关方达成和解撤诉。
长城华西银行方面告诉记者,该案涉及“相关资金已全部收回”。
借道券商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2月中山证券公司(委托人)与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高新支行(受托人)、万年长公司(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针对中山证券的职责,上述合同主要约定:委托人将其合法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等向借款人代为发放贷款。委托人应自行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贷款项目、借款用途的可行性、合规性,据此自行决定发放贷款并承担贷款风险。担保人担保资格、资信状况、担保能力、担保品状况的审查等由委托人自行负责。
从该笔借款情况来看,一审判决书显示,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8亿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用途为支付工程款。委托贷款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1.8%,按月结息。该笔借款由万年长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2016年2月,攀枝花城投公司(保证人、甲方)与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高新支行(被保证人、乙方)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在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所负的全部债务。
法院一审认定,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高新支行于2016年2月2日向万年长公司发放两笔借款8700万元、7000万元,于2016年2月3日发放借款8000万元,于2016年2月4日发放借款4300万元。以上共计向万年长公司发放借款2.8亿元。该笔款项按照合同约定转入万年长公司在原告处开设的账户中。万年长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后已汇入攀西建设工程公司的账户支付工程款。
借款到期后,2017年1月25日、7月31日、10月10日,万年长公司、中山证券公司、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高新支行、攀枝花城投公司签订了3份《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将借款分别展期至2017年8月1日、2017年10月10日、2018年1月31日。
法院一审认定,其间,王某、杨某波分别与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高新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2016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长城华西银行方面为攀枝花市万年长公司办理各类信贷业务实际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等值人民币2.8亿元。
诉讼追讨
判决书显示,法院一审认定,万年长公司借款后共支付2.8亿元贷款项下利息6618.91万元,未偿还借款本金。此后,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高新支行起诉万年长公司等方追讨本金7000万元及相关利息。
担保方攀枝花城投公司在诉讼中表示,对《委托贷款合同》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为支付工程款,表示将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在签署该委托贷款合同时,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高新支行已知道支付工程款非该笔贷款的真实意思,因为该笔贷款的用途已经改变,违背攀枝花城投公司真实意思,该合同有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作为国有企业的攀枝花城投公司利益,应认定无效,攀枝花城投公司应免责。
据了解,攀枝花城投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本案借款发生时)系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记者就借款用途等相关问题与万年长公司确认,对方并未接受采访。
针对攀枝花城投公司上述说法,法院一审认定,攀枝花城投公司与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高新支行签订的《委托贷款保证合同》明确攀枝花城投公司对本案借款本金、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提供了董事会决议,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城投公司应根据该合同之约定,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攀枝花城投公司抗辩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高新支行和万年长公司存在恶意串通骗取保证,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有串通行为,也未能证明其作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基于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高新支行欺诈。且当时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系攀枝花城投公司的唯一股东,掌握有当地城市建设方面较为全面的信息,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故其受欺诈而为万年长公司提供担保与常理不符。故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纳。
该案法院一审判处万年长公司向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高新科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相关利息等,攀枝花城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该判决,攀枝花城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攀枝花城投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高新科技支行、万年长公司已达成和解撤回上诉。
(编辑: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