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寿县:组团扒窃钱包 两男子分别被判刑

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被告人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6日上午,在寿县安丰镇某菜市场内,被告人时某给被告人程某打掩护,趁被害人毕某不注意,程某将毕某身边电瓶车车把上的钱包盗走,钱包内装有人民币300余元。2020年5月26日上午,在寿县安丰镇某菜市场内,被告人时某给被告人程某打掩护,趁被害人康某不注意,程某将被害人康某身旁婴儿车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装有人民币2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扒窃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时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桂园园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