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公开宣判双水镇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8月18日上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方式,依法对梁某术、梁某春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术、梁某春有期徒刑六年、五年九个月,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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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术自2013年年底以来,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达到低价承包双水镇塔岭村、大堂村一带集体土地用于自行经营或转包给他人的非法目的,经常纠集被告人梁某春、梁某锡、梁某源、张某拿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有预谋地以暴力、威胁、辱骂、聚众滋扰、哄闹等方式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排挤其他竞标人及围标、串标的违法犯罪活动。由于被告人梁某术、梁某源、张某拿等人有吸毒史、劳教史,又纠集老年人或残疾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被害人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产生心理恐惧和心理强制,部分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当地村集体和从事农业承包的群众合法利益遭受损害,产生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梁某术组织、策划、指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是该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梁某春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具体犯罪过程中成为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梁某锡、梁某源、张某拿多次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固定的组成人员。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还临时纠集被告人梁某洲等人参与部分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梁某术、梁某春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获取非法利益,实施了多宗违法犯罪事实,分别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李霭莹
【通讯员】周沫
【图片】新会法院
【作者】 李霭莹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