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人命面前,别总说是浪费公共资源

出自电影《亚美尼亚大地震》

揪心了一个星期,还是等来了青海失联女大学生遇难的噩耗。

根据格尔木警方的通报,救援人员通过地毯式搜索,最终在可可西里无人区发现了女生遗骸。

与此同时,经过警方的一系列现场勘察之后,青海省海西州蓝天应急救援中心理事长谢文淋透露,女孩应该是抱着轻生的目的到达可可西里。

“(她)可能是服用催眠等药物,使自己在现场昏迷,由于可可西里无人区高寒缺氧,夜晚气温极低,是导致失联女孩死亡主要原因。”

虽然,对于女孩独自进入无人区的原因、女孩死亡的原因都暂时没有具体的定论,但对于一条生命的逝去,很多网友表示了痛心。

也有人想起这些年驴友进入无人区失联的新闻,提醒人们不要拿生命冒险。

但另一方面,关于这名女孩值不值得救援的讨论,一时间又让网友们吵得不可开交。

01“救什么人,才不算浪费社会资源?”

在一片哀悼和惋惜声中,也有人提出,“搜救这个女孩,是在浪费公共资源”。

对于这种说法,一些网友立刻表达了自己的不适,认为“在确认女孩遇难之后做出这样的评价,未免太过冷血”。

但也有人表示,“耗费如此巨大的人力物力、让这么多救援人员冒着牺牲的危险,只为了搜救一个有轻生意图的女孩,确实很不值得”。

“浪费公共资源”的说法,并非是什么创新的观点。

三年前,在ofo的黄金时代,就有人对共享单车“浪费公共资源”提出过质疑,并表示应该对其收取“公共资源占用费”。

但和如今这种针对个体的质疑明显不同,共享单车是商业行为,自然需要用市场规则进行规范。

但回到非商业的范畴,普通人应当以何种理由动用公共资源,又该为此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却很难在事件之后达成广泛的共识。

2010年12月,以复旦学生为主的18名驴友私自进入黄山一段未开放区域探险,但因为人员配置失误、设备失灵导致被困,后报警求助。

在营救过程中,一位民警不慎在下撤途中坠亡牺牲。

悲剧发生后,有当地的媒体记者发文称:被救驴友表现冷漠,“没有道歉、没有哀悼。回学校后,不反思反而公开在讨论所谓的危机公关、推卸责任。”

尽管这位记者的说法最终未得到证实,但网络上对驴友的批评却在当时成为了主流。

最普遍的一种说法就是,“这种不自量力导致的遇险,根本不值得浪费公共资源来救援”。

这起事件,也让“浪费公共资源”的说法进入到了主流舆论的讨论范围。

起初,人们对此类事件的愤怒是出于对牺牲民警的痛惜、对遇险者做事不考虑后果的指责。

但随着这些年类似事件不断发生,“浪费公共资源”的说法也开始越来越频繁地被提及。

2016年,职业帆船选手郭川在一次跨越太平洋的航行挑战中失联。

收到其岸上团队的求救信息后,当地的海事救援机构、美国驻檀香山海岸警卫队等机构多次派出飞机、船只进行搜救,但最终一无所获。

由于帆船本就是一项风险系数极高的运动,很多人并不理解这种冒险精神,甚至觉得他是不珍惜生命、不尊重家人。

在郭川失联之后,他的妻子在家中找到一封交代身后事的“遗书”,这更让一些网友觉得——

“既然他已经做好了赴死的准备,就没必要这么大动干戈地浪费公共资源搜救了”。

在过往的经验里,极限运动玩家一旦遇上意外,多半会付出生命的代价。

这也导致一些人觉得,“折腾了这么半天,只找到一具遗体,是在浪费救援人员的时间”。

这种想法直到现在依然存在——

今年5月,一名大四女生在拍摄一则翼装飞行宣传片时因为偏离计划航线失联,经历了7天的搜救之后,女生遗体被找到。

在各种叹息、悼念的声音中,同样有人认为搜救这名女生浪费了太多公共资源。

甚至还有人表示,“能玩极限运动的家里应该不缺钱,既然这样,家属先把搜救费交一下吧。”

02如何决定公共资源为谁所用?

几乎在每一类需要动用公共资源的新闻下,都会出现“公共资源被浪费”的评论。

支持这种说法的网友,往往会先从被救援者的“资质”上进行一番权衡。

比如青海失联女大学生,本就是带着轻生的目的进入无人区,因此“不值得消耗大量社会资源为她的自我放弃兜底”。

更有网友搬出我国的法律,指出“当事人擅自进入可可西里无人区是违法行为。为违法者如此大费周章,无异于变相鼓励其他人模仿。”

事实上,这种担忧,早在去年报道驴友在无人区失联50天时,就已经得到了教科书般的解答。

去年5月,杭州小伙冯浩因为“与队友性格不合”,离队独自穿越羌塘无人区后失联。

在经过一周左右的搜救之后,冯浩依靠自己的力量走出了无人人区。

这件事的最后,冯浩和队友们因为非法穿越羌塘无人区,分别被罚款5000元。

而对于救援费用的问题,也有律师对做出了解答——

“救援是政府的职责,是在公共危机事件中所应该履行的义务,费用该由政府部门承担。

但如果户外运动中被救援者属于违规行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这与收取救援费用不能混为一谈。”

按照这种说法,对于那些确实违反相关法规的救援对象,可以通过罚款的形式“挽回一些公共资源被浪费的损失”。

可面对更多法律尚未涉及到的情况,又让一些网友觉得,“公共资源”是应该被合理分配的,如今这种无差别的分配,无异于“浪费”。

言下之意,其实是在说救援也应当有轻重缓急之分。

比如真正的意外与有意的轻生就不该被置于同一等级;而有安全意识的失联者,也比毫无安全意识的蒙难者值得被救。

这种说法看似是在解决这类事件中最具争议的矛盾,即把“公共资源优先分配给更值得救助的人”,可实际上,却把问题推入了另一种无法解决的困境。

出自电影《无人区》

心理学中有一个非常著名失控电车实验。

一辆失控的电车正在铁轨上疾驰,它的行进路线上绑着五名人质,被实验者可以选择扳动道岔让电车换轨,但在另一条轨道上,同样绑有一名人质。

面对这个道德难题,几乎没人可以很干脆地做出决定。

事实证明,人命根本无法用理性衡量出孰重孰轻

更何况,假如真要为被困者们指定一个“优先获得救助“的标准,更多无解的难题也会随之而来——

如果每一次意外都要去判断“值不值得”救援,这个标准线该画在哪?危险行为如何界定?是否要求每一个普通人都时时刻刻保持理性和警惕?

轻生者在做出自杀的行为之后,没有后悔的权利吗?

回归公共资源本身的定义,其实更能看出“差异化分配”的荒谬之处。

公共资源这个词原本来自经济学理论,《现代经济词典》中对公共资源的定义是“属于人类社会共有、公用的自然与社会资源”。

这些资源并不为个人或企业组织所有,且所有社会成员都有权利自由利用这些资源

这也就意味着,去抨击遭遇困难的社会成员不配使用公共资源,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公共资源原本的意义。

03“值不值得救”,不该成为争论的焦点

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公共资源虽然能为所有社会成员平等使用,它的总量却始终是有限的。

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对公共资源的占据,的确有可能影响到其他人的使用。

明白这一点后,也就不难理解人们为何会在各种新闻事件中,下意识地去评判当事人“是否有资格占用公共资源”了。

的确,这些年发生过的动用公共资源的事件中,出现过不少让人啼笑皆非的闹剧——|

14年兰州一名男子扬言要跳楼,救援队赶到现场后,对方却提出了让民警帮忙联系网恋女友的请求;

18年温州乐清11岁男孩失联,几百位民警、志愿者地毯式搜索了近一周,最后发现是男孩母亲自导自演。

不少网友认为,“公共资源的使用门槛过低,就会导致此类事件无法禁绝”。

有网友“建议”失联的青海女孩轻生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

甚至有人觉得,在这样的事件中耗费资源,只会透支整个社会对求助者的信任。

这背后,自然是出于担心优质资源被“琐事”抢占的危机感。

但对于合理使用公共资源——正如上文所说——本就很难直接设定完美的边界。

各种“狼来了”事件,的确是为大众做出了恶劣的示范,但兰州跳楼男子和乐清“失踪”男孩母亲,也因此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温州男孩之后,去年河南周口又发生了一起自导自演的“男婴丢失”案件

因此,实在不必因噎废食。

至于许多网友担心“纳税人的钱被浪费了”的问题,且不说被救助者本身也是纳税人中的一员。

就算是从“税收”本身的功能来看,它和调节公共资源配置之间也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

即使是单纯出于对本国公民的保护,政府动用公共财政进行救援与帮助,同样也是有必要的。

哪怕是因为当事人自身的过错导致了险情,事件发生后,也不应该只停留在对这些事件当事人的谴责与惩罚。

既然无法让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那或许更应该去思考,如何才能把此类事件对社会正常运行的影响降到最低。

两年前,稻城亚丁推出有偿搜救2010年复旦十八名驴友的事件发生后,有网友认为,“拿救援队员的生命冒险,去救助一些不爱惜生命的驴友,也太让人寒心了。”

但反过来讲,假如救援队面对的是“规规矩矩”的被困者,就能完全避免风险了吗?

答案显而易见。

回到这件事本身,一个被多数人忽略的事实是,救援民警的牺牲是个本可以避免的意外。

一位获救的登山协会成员曾经透露,他们一行人被找到时正值雨后,天黑路滑,假如救援队不做出当即下山的指令,而是选择天亮后下撤,风险会大大降低。

至今依然会有零星网友在论坛中提起当年的事

因此,救援本就不该是一份以命换命的工作。

与其一味地愤怒于“救援人员的牺牲不值得”,不如从每一次的行动中反思经验教训,去思考下一次、再下一次,如何把救援风险降到最低。

就像这一次对于青海失联女大学生的搜救,值得讨论的,并不是整个行动本身。

不只是“女大学生为何死亡”和“值不值得出动搜救队”的问题,还应该是如何减少这类事件的事件的发生,又如何更好地保障救援者安全的问题。

面对一个生命的逝去,对于“占用公共资源”的讨论,不应该停留在“谁对整件事负责”的层面。

或许,多追问一步整件事是如何发生的,下一次,人们就能少面临一场“该不该救人”的漫长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