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受雇为小区楼道消毒打药时猝死 家属获赔60万

已经退休的王先生(化名)应聘小区楼道的消毒打药人员,每天为小区楼道消毒灭菌。但不幸的是,开始工作没几天,王先生在消毒打药的时候晕倒在楼道里,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死亡原因为冠心病猝死。王先生的家属于是将雇佣王先生的单位起诉到法院。7月26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王先生家属60多万元。

老人为小区楼道消毒打药猝死 家属起诉索赔

王先生的家属起诉称,王先生退休后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各种社区服务活动。今年2月,社区招募小区楼道消毒打药人员,但一直未招募到合适人员。在被告工作人员询问王先生是否愿意从事这份工作时,他慨然应允,工作是每天六个单元的楼道消毒灭菌任务。之后,王先生每天他背着沉重的药箱,坚持六个单元的楼道(没有电梯)消毒灭菌工作。2月10日早上九点,他在东区二号楼进行消毒灭菌工作时,被住户居民发现倒在二楼楼道,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王先生的家属认为,雇佣王先生的部门是被告的内设机构,相应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虽然王先生与被告属于雇佣法律关系,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才能认定工伤,但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从事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公益性活动引起的伤害,即使不在工作过程中,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超出了工伤范围,也应视同工伤对待。

王先生背着沉重药箱,连续工作数日最终在工作岗位上累倒并不幸身亡。王先生的家属因此起诉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多万元。

被告:王先生死亡是自身疾病所致 与受雇消毒灭菌无关

对于王先生家属的起诉,被告辩称,其不应对王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王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其冠心病引发的猝死。虽然王先生与被告是雇佣关系,但其死亡是因自身疾病所导致,与所从事雇佣活动无关。因此,王先生死亡与被告雇佣活动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王先生之前就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其明知自身条件不适合从事体力劳动,但仍积极主动报名参加,且在报名时没有告知社区工作人员其身体状况,虽然其精神可嘉,但实则应对自身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原告作为死者家属,在明知死者王先生患有严重心脏病,也明知楼道消毒杀菌岗位需要上下楼不适合心脏病患者的情况下,存在较大过错。

被告还认为,他们安排的工作量是正常的、工作时间也是合理的,不存在工作过度或工作事故等不合理的情形。王先生突发疾病晕倒后,他们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拨打了医院急救电话,在救护车赶到之前,一直为王先生进行人工呼吸心肺复苏。整个过程尽职尽责,没有任何延误和过失。因此,王先生死亡原因为其自身疾病导致,与被告雇佣活动无关,且王先生本人及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被告不应对王先生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获赔60万 法院:猝死与打药工作有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是被告洗煤厂的退休职工。2020年正月,被告东区办公室招募小区楼道消毒打药人员。王先生2月7日开始从事这份工作,工作任务是每天六个单元的楼道消毒灭菌。2月10日早上九点,王先生在东区二号楼进行消毒灭菌工作时,晕倒在二楼楼道,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死亡原因为冠心病猝死。法院另查明,凤矿东区办公室属于被告内设机构。死者王先生生前患有冠心病。

法院认为,王先生受被告所雇佣从事打药消毒,并承诺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王先生实际从事了社区的打药消毒工作,因此原被告双方成立雇佣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是在从事雇佣工作时猝死,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称王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冠心病引发的猝死,与所从事的雇佣活动无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被告招募打药人员时并没有具体明确对身体状况的要求,也未明确患何种病的人员不得招募,后将王先生招募并安排其从事打药消毒工作,可视为被告认为王先生是可以从事该工作的。被告明知王先生是老年人,对其身体状况并未尽到完全的审慎注意义务,而是觉得王先生能从事这份工作才给其安排。虽被告称王先生死亡是因自身疾病引发的猝死,但是王先生因冠心病引发的猝死与其从事的打药工作具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王先生在工作中不幸身亡,被告应当承当全部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王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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