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女行长协助房地产商骗取政府500万余元,获刑8年

2015年,因拖欠工程款,房地产公司老板柴某找上政府,随后政府工作人员吴某同意通过替还该公司银行贷款的方式冲抵工程款。

当时担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西林支行行长的是陈天晶,柴某联系上她并共同商议,由陈天晶提供虚增贷款还款利息明细、制作虚假还款明细表,并提供给西林区财政局,最终导致当地政府被骗500万余元。

去年4月,由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县法院审理的陈天晶诈骗案,经过两度上诉重审,最终由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法院审理,决定判处陈天晶有期徒刑8年。

【1】虚增贷款明细,骗取巨额利息

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柴某以其本人和另五人的名义在龙江银行贷款2190万元人民币,银行卡由柴某掌控。

2015年3月份,西林区政府拖欠柴某多笔工程款,柴某因还贷压力找到吴某商议还款事宜,吴某同意由政府每月代偿还柴某等人在龙江银行贷款本息,以冲抵政府欠柴某工程款。

随后柴某便联系上陈天晶,提出欲隐瞒真实还款金额,虚增贷款的每月还款金额,由陈天晶提供虚增柴某等人贷款还款利息明细。陈天晶表示同意,便安排本单位职员将虚假制作的还款明细表提供给西林区财政局,西林区财政局每月按虚增后的金额向柴某等人的银行卡汇款。

2015年11月,柴某又因此事找到吴某,让西林区政府替其承担贷款利息并且不冲抵政府欠柴某公司工程款,吴某表示同意。随后西林区财政局为了将已经给柴某冲抵的利息在账上冲回,又让陈天晶提供了西林区财政局已经替柴某偿还的每月还款明细。

西林区财政局根据还款明细将2015年4月至11月的贷款利息给柴某公司冲回,2015年12月起,柴某等人贷款利息由西林区财政局承担,偿还至2018年10月案发。

经鉴定,西林区财政局代柴某等六人偿还2014年1月至2018年10月龙江银行贷款本息中多核销利息500多万元。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县法院认为,陈天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天晶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人民币。

【2】上诉企图脱罪,终审维持原判

陈天晶不服提出上诉,她和她的辩护人辩称:陈天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及帮助他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虚增还款利息、隐瞒真实还款数额的行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假使自己真的参与了虚增利息行为,导致西林区财政局多支出利息的原因也是吴某干预协议履行,与自己无关。

法院认为,陈天晶作为龙江银行西林支行行长,在西林区政府代替柴某偿还银行贷款过程中,帮助柴某隐瞒真实还款数额,虚增还款利息,向西林区财政局提供虚假数据,致使柴某骗取西林区政府财产5027990.9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关于陈天晶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问题。经查,首先,结合证言供述,能够认定陈天晶提供虚假还款数据的事实。其次,陈天晶违规提供了虚假还款数据,可以认定陈天晶为故意放任政府损失。且陈天晶违规提供虚假还款明细,客观上为柴某实施诈骗起到帮助作用,综上,陈天晶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于陈天晶提出导致西林区财政局多支出利息的原因为吴某干预协议履行,与自己无关。经查,陈天晶提供虚假数据行为在先,吴某干预协议履行的行为在后,二人行为均起相应的作用,与西林区财政局多支出利息均有因果关系,故不予采纳。

综上,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温艳丽 实习生李玉琪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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