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典型案例,锡盟有一例

近日,自治区检察院陆续发布“内蒙古检察机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包括5件刑事案例和5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全区检察机关坚决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把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作为首要任务,以严惩违法犯罪、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切实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司法力度。

“内蒙古检察机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

1.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曹文某、曹志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非法狩猎案

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诉达某走私珍贵动物案

4.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5.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6.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诉葛某等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四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诉木某等四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回顾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三人

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0日,王某某等3人驾车从吉林省松原市来到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在第九加油站北1公里附近的草滩上投撒事先用苜蓿草籽和百克威配置好的60斤毒饵,先后毒杀了4484只百灵鸟,准备出售给东北地区的“野味店”供食客食用。其中,3735只蒙古百灵和165只角百灵均被列入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调查和诉讼】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查阅证据材料,并引导公安机关重点侦查非法狩猎人毒杀鸟类的种类、数量、对草原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公益损害方面的违法事实。经审查认定,王某某等3人猎杀4484只百灵鸟严重破坏草原生态平衡和草原生物多样性,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5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狩猎罪起诉至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等3人对非法猎杀百灵鸟产生的国家财产损失、生态经济价值损失、鉴定费用等共计440.4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1月21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中生态经济价值损失、鉴定费用、赔礼道歉三项予以支持,驳回赔偿国有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一案双查”,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就公益受损事实进行补充侦查,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奠定了扎实基础。本案彰显了检察机关坚持严惩刑事犯罪与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重的办案理念,加强了维护草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力度。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源于《锡林郭勒日报》官方微信

主办:锡林郭勒日报社

监审:贺玉萍

责编:爱丽思

编辑:魏子威

校检:刘江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