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一男子与人别车 持刀杀死29岁小伙

被告人张英杰,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镇**村**街**排**号,现住绥德县**镇**村。
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绥德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杜博,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帅琳,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霍某某,男,陕西省吴堡县**乡**村人,殁年29岁。
本案由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英杰涉嫌故意杀人罪,向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8时2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张英杰与妻子李某某驾乘冀A8****小货车从其废品收购点出发,沿307国道向绥德义合方向行驶。
19时许,被害人霍某某驾驶的陕KE****、辽DJ7**半挂车超过张英杰的车缓慢行驶,后张英杰将霍某某的车超过去继续行驶,当行驶到绥德县满堂川镇307国道825KM+150M处时,霍某某超过张英杰的车并将其别停,两人分别下车在两车之间相遇并发生推搡,张英杰右手持刀在霍某某左前胸扎了一刀,之后俩人还在推搡,张英杰的妻子李某某见状持钢管来到两人跟前,张英杰要拿钢管,李某某不给,见霍某某倒地,张、李上到车上打电话,其中拨打了120、110,期间张英杰拿了件棉衣下车盖在霍某某身上,120急救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检查发现霍某某已经死亡,随后满堂川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张英杰抓获。
经鉴定:霍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从左前胸部刺入致心脏穿透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子一把;2.接处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高某某、郝某某、黑某某、王某某、郝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英杰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检验报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指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英杰仅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故意持械捅刺他人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张英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