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22-031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或“公司”)计划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仓储路216号、218号全部的土地、房屋及配套附属设施等不动产转让与宁波潇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涵置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5,500,000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与潇涵置业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仍需交易双方根据相关不动产权交易过户的规定,签署合同文本、交割款项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相关手续后方能正式完成,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为聚焦公司主业,保持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盘活低效资产,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计划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仓储路216号、218号全部的土地、房屋及配套附属设施等不动产转让与潇涵置业。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2年8月15日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1378号《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转让所涉及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仓储路216号、218号的工交仓储房地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公司与潇涵置业友好协商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5,500,000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测算,预计本次交易可产生的收益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潇涵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4号3-2-3
法定代表人:徐静芳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宁波蒙迪染整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年7月18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交易对方潇涵置业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其控股方宁波蒙迪染整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元
(三)公司与潇涵置业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公司与潇涵置业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本次交易的资产为公司单独所有,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仓储路216号、218号全部的土地、房屋及配套附属设施等不动产。具体情况如下:
证书编号:浙(2016)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58808号
权力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权力性质:出让
用途:仓储用地/工交仓储
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11063.5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4752.60平方米
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43年10月28日止
(二)权属状况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相关资产的运营情况
(四)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元
四、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1、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上海银信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出具的以202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1378号《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转让所涉及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仓储路216号、218号的工交仓储房地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在评估价值72,451,500元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75,500,000元。
2、交易标的评估方法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结合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评估目的和评估师所收集的资料,确定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采用成本法得到的评估值为72,451,500元,采用收益法得到的评估值为72,075,100元。由于评估对象受剩余使用年限影响,预测收益年期短,收益价值较低,成本法评估结果更能反映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值,即评估值为72,451,500元。
3、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仓储路216号、218号的工交仓储房地产采用成本法(其中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法评估)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6月30日,资产的评估价值为7,245.15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仟贰佰肆拾伍万壹仟伍佰元整),与账面价值982.22万元相比,评估增值6,262.93万元,增值率为638%。具体内容如下:
房地产账面原值为23,536,697.72元,账面净值9,822,226.15元,包括厂房、门卫及配电房等,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仓储路216号、218号,为出让仓储用地,终止日期为2043年10月28日。上述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浙(2016)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58808号],证载建筑面积为14,752.6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063.50平方米。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合同主体
甲方(出让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方):宁波潇涵置业有限公司
(二)交易价格及协议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签订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第一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含税)共计人民币为7,550万元(大写:柒仟伍佰伍拾万元整)。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应于本协议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收款账户(账户信息见本条第4款)支付购房意向金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该购房意向金在本协议生效后自动转为购房款。
乙方未能如期支付该购房意向金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不再履行,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于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房地产过户受理通知书》当日(最迟至下一工作日上午)内向监管帐户汇入购房款7,050万元(大写:柒千零伍拾万元整)。
3、监管账户:乙方应将本条第2款之款项应存入户名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由双方共同监管的监管账户,具体监管措施为:双方在支付上述款项前各指定一位授权代表,共同作为联合授权签字人(上述两名联合授权签字人合称“联合授权签字人”),联合授权签字人应在本协议成立后3个工作日共同到上述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以确保本条所述监管措施得以实施,监管账户中产生的监管费用和利息由乙方承担和享受.该账户之款项原则上应当由联合授权签字人共同签署方可解除监管并进行划转转账;但在上述房地产证件均已过户至乙方名下后,乙方未能如期申请支付或不予配合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凭新不动产证单方提出相关申请,丙方应解除监管并办理相关款项的划转方有权单方签署即可转账该账户款项。除不可抗力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撤换授权代表,甲方指定授权签字人为:严鹏;乙方指定授权签字人为:徐静芳。
4、双方对于前述监管账户支付条件约定如下:
1)监管银行收到房地产过户《税收缴款书》后3个工作日内,由监管银行按通知书上所列金额从监管帐户向甲方按实拨付,如缴款通知上所列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监管银行按1,000万元金额从监管帐户向甲方收款账户拨付划转。
2)余款在监管银行收到乙方新取得的仓储路216号、218号不动产登记证书(原件核对后监管银行留复印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监管银行从监管帐户向甲方收款账户拨付划转剩余全部购房款。(双方同意,新不动产证原件由甲方指定人员领取,在监管账户款项全部支付到甲方收款账户后交付给乙方)
3)乙方在上述条件成就的情况下未能如期申请支付或不予配合监管账户中资金的划转,应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3款逾期付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房屋的交接、验收及过户
1.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2.上述房地产在甲方收款账户收到全额购房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交接,房屋和设施设备等物品(详见附件二)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责任自交接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3.甲方承诺按上述证载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11063.50㎡/房屋建筑面积14752.60㎡过户至乙方名下。
4.房屋交接之日,甲方应一并交付房屋的相关档案资料。
5.房屋交接后的一个月内,为便于乙方尽快实现对园区的有效管理,甲方将指派专人协助乙方开展有关工作,乙方应当对甲方人员开展有关协助工作给予充分的保障。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根本违约】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根本违约,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并撤销网签:
(1)提供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不真实导致乙方无法取得产权;
(2)甲方隐瞒该房屋存在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查封等,本合同已披露的除外),导致乙方无法取得产权。
(3)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或擅自出售给其他第三人;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房屋存在本合同缔结时未告知的其他权利负担,以及受其他协议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招商引资协议、税收指标要求等。
甲方根本违约的,应于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解除监管帐户并退还已收全部款项,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万元(大写:壹仟伍百万元整)。
2.【乙方根本违约】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并撤销网签:
(1)乙方用于购买交易标的的资金存在限制,导致甲方无法取得部分或全部对购房款的完整权利;
(2)购房主体资格存在限制或提供的证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
(3)拒绝购买该房屋;
(4)其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
乙方根本违约的,应于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万(大写:壹仟伍百万元整)。乙方在监管账户的资金或甲方已收的全部款项可以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
3.【逾期付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未在约定期限付款的(包括乙方逾期支付购房款到监管账户、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以及乙方逾期不配合监管账户资金的划转支付的),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累加:
(1)逾期不超过三十日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应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价款总和的0.05%作为违约金。在乙方履行完毕房款及违约金的支付义务前,甲方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2)逾期超过三十日后,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买卖合同,撤销网签并要求房产过户回甲方,同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万(大写:壹仟伍百万元整)。乙方在监管账户的资金或甲方已收的全部款项可以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
4.【逾期交房】甲方未在约定期限交付该房屋的,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累加:
(1)逾期不超过三十日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应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以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价款总和的0.05%作为违约金。
(2)逾期超过三十日后,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同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万(大写:壹仟伍百万元整)。在甲方履行完毕房屋交付及违约金的支付义务前,乙方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五)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购房意向金。
(六)交易对方资信情况
公司已对交易对手方宁波潇涵置业有限公司的财务资金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交易对手方对本次交易标的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较小。
六、出售资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出售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有效回笼资金,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财务支持,对公司财务状况有积极影响,对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交易实施后,将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22-032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或“公司”)计划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杨善路64号1幢,2幢,3幢的土地、房屋及配套附属设施等不动产转让与王慧高,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3,000,000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仍需交易双方根据相关不动产权交易过户的规定,签署合同文本、交割款项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相关手续后方能正式完成,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为聚焦公司主业,保持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盘活低效资产,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计划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杨善路64号1幢,2幢,3幢的土地、房屋及配套附属设施等不动产转让与王慧高。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2年8月15日出具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1376号《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转让所涉及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杨善路64号的仓储房地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公司与王慧高友好协商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3,000,000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测算,预计本次交易可产生的收益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本次交易受让方为王慧高,受让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本次交易的资产为公司单独所有,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杨善路64号1幢,2幢,3幢的土地、房屋及配套附属设施等不动产。具体情况如下:
证书编号:浙(2016)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100116号
权力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权力性质:出让
用途:仓储用地
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2361.1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680.90平方米
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43年10月28日止
(二)权属状况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相关资产的运营情况
(四)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元
四、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1、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上海银信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出具的以202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1376号《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转让所涉及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杨善路64号的仓储房地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在评估价值22,341,800元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23,000,000元。
2、交易标的评估方法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结合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评估目的和评估师所收集的资料,作如下说明:
由于本次评估对象证载的用途为仓储用地,但实际用于商业,受供需影响,市场价值与建设成本偏差较大,故不宜采用成本法评估;本次评估对象所在区域商办集聚度高,工业房地产可比交易案例较少,故不宜采用市场法评估;本次评估对象位于较繁华地段,具备独立获利能力,收益较高,收益法评估结果可以直接体现其价值,因此采用收益法评估。即评估值为22,341,800元。
3、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杨善路64号的仓储房地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6月30日,资产的评估价值为2,234.18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叁拾肆万壹仟捌佰元整),与账面价值14.81万元相比,评估增值2,219.37万元,增值率为14989%。具体内容如下:
(1)建筑物类账面原值993,662.34元,账面净值44,488.75元,包括原厂房和西侧商铺,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杨善路64号。上述房屋建筑物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浙(2016)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100116号]。
(2)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230,179.33元,账面净值为103,581.43元,共1宗,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杨善路6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361.10平方米,为出让工业用地,终止日期为2043年10月28日,上述土地使用权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浙(2016)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100116号]。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合同主体
甲方(出让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方):王慧高
(二)交易价格及协议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签订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第一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为2,300万元(大写:贰仟叁佰万元整)。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应于本协议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购房意向金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该购房意向金在本协议生效后自动转为购房款。乙方未能支付该购房意向金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不再履行,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帐户汇入购房款1,800万元(大写:壹仟捌佰万元整)。
3.监管账户:乙方应将本条第2款之款项应存入户名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由双方共同监管的监管账户,具体监管措施为:双方在支付上述款项前各指定一位授权代表,共同作为联合授权签字人(上述两名联合授权签字人合称“联合授权签字人”),联合授权签字人应在本协议成立后3个工作日共同到上述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以确保本条所述监管措施得以实施,监管账户中产生的监管费用和利息由乙方承担和享受.该账户之款项原则上应当由联合授权签字人共同签署方可解除监管并进行划转转账;但在上述房地产证件均已过户至乙方名下后,乙方未能如期申请支付或不予配合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凭新不动产证单方提出相关申请,丙方应解除监管并办理相关款项的划转方有权单方签署即可转账该账户款项。除不可抗力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撤换授权代表,甲方指定授权签字人为:严鹏;乙方指定授权签字人为:王慧高。
4.双方对于前述监管账户支付条件约定如下:
1)监管银行收到房地产过户《税收缴款书》后3个工作日内,由监管银行按通知书上所列金额从监管帐户向甲方按实拨付,如缴款通知上所列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监管银行按1,000万元金额从监管帐户向甲方收款账户拨付划转。
2)余款在监管银行收到乙方新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原件核对后监管银行留复印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监管银行从监管帐户向甲方收款账户拨付划转剩余全部购房款。(双方同意,新不动产证原件由甲方指定人员领取,在监管账户款项全部支付到甲方收款账户后交付给乙方)
3)乙方在上述条件成就的情况下未能如期申请支付或不予配合监管账户中资金的划转,应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3款逾期付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如本次交易提前终止,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双方已生效的房地产买卖解除协议当日将监管帐户中全部资金拨付给乙方;自监管帐户资金到位次日起50天内,监管银行没有收到乙方新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延期协议的情况下,监管账户根据延期协议相应延长监管时间,否则监管银行应于第51天将监管账户中的剩余全部款项拨付给乙方。
(三)房屋的交接、验收及过户
1.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2.上述房地产在甲方收款账户收到全额购房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交接,风险责任自交接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3.甲、乙双方同意按合同签署时的现状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根本违约】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根本违约,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并撤销网签:
(1)提供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不真实导致乙方无法取得产权;
(2)该房屋存在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查封等,本合同已披露的除外),导致乙方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取得产权;
(3)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或擅自出售给其他第三人;
(4)该房屋存在权利负担、抵押、租赁、优先购买权等,以及受其他协议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招商引资协议、税收指标要求等。
甲方根本违约的,应于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解除监管帐户并退还已收全部款项,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大写:伍佰万元整)。
2.【乙方根本违约】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并撤销网签:
(1)乙方用于购买交易标的的资金存在限制,导致甲方无法取得对购房款的完整权利;
(2)购房主体资格存在限制或提供的证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
(3)拒绝购买该房屋;
(4)其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
乙方根本违约的,应于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大写:伍佰万元整)。乙方在监管账户的资金或甲方已收的全部款项可以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
3.【逾期付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未在约定期限付款的(包括乙方逾期支付购房款到监管账户、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以及乙方逾期不配合监管账户资金的划转支付的),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累加:
(1)逾期不超过三十日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应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价款总和的0.05%作为违约金。在乙方履行完毕房款及违约金的支付义务前,甲方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2)逾期超过三十日后,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买卖合同,撤销网签并要求房产过户回甲方,同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大写:伍佰万元整)。乙方在监管账户的资金或甲方已收的全部款项可以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
4.【逾期交房】甲方未在约定期限交付该房屋的,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累加:
(1)逾期不超过三十日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应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以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价款总和的0.05%作为违约金。
(2)逾期超过三十日后,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同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大写:伍佰万元整)。在甲方履行完毕房屋交付及违约金的支付义务前,乙方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5.甲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房地产上不存在任何工商登记信息,若有由甲方在交接前予以移除,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予以承担。
6.甲方确保房地产不存在任何税费的拖欠,若有由甲方予以支付,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予以承担。
(五)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购房意向金。
(六)交易对方资信情况
公司已对交易对手方王慧高的财务资金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交易对手方对本次交易标的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较小。
六、出售资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出售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有效回笼资金,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财务支持,对公司财务状况有积极影响,对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交易实施后,将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2022-034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8月3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8月31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21层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8月31日
至2022年8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凡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3、登记时间:2022年8月30日(上午 9:30—下午 4:30)
4、登记地点:宁波市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21层公司办公室。
5、本公司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6、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7、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六、 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