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进万家】这些计划生育惠民政策,你都清楚吗?

计划生育惠民政策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麦盖提县农业常住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1973年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政策;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家庭,每人每年可享受96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

2.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农村或城镇女方年龄在49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每年可享受5400元;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每年可享受4200元。

3.城镇居民领证家庭奖励政策

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按《条例》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可纳入城镇居民奖励范围,可享受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免费服务

为本地区农牧民育龄夫妻。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5.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为全地区所有县(市)符合生育政策的农业户籍(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计划怀孕夫妇,符合条件的夫妇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6.免费为育龄人群提供避孕药具

为本地区所有有生育能力的育龄人群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并免费为农牧民育龄妇女提供宫内节育器。

7.南疆地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南疆三地州农村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

本人及配偶均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按生育政策自愿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自愿少生育两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但已于2007年10月1日前领取《光荣证》的夫妻,可纳入南疆地区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奖励范围);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现已离婚、丧偶的,不纳入南疆地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范围。凡纳入南疆地区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奖励政策的对象,不再纳入“少生快富”工程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符合南疆地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政策的夫妻,可以享受一次性6000元奖励金;从次年起,每人每年18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到其亡故为止。

8.自治区农村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农村居民女方年满45周岁至48周岁计划生育家庭;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5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女方年龄已超过45周岁的,以其扶助资格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补助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补助340元,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补助270元。

9.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即《条例》中规定农牧民领取计划生育 《光荣证》家庭一次性奖励政策)

未纳入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范围的农牧民领证家庭,包括以下家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家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离婚的家庭一次性奖励1500元。

(以上政策由麦盖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审:潘国平

责编:谢家娥

编辑:陈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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