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定|泸州何时何处可钓鱼?钓具钓法有何规定?官方回复了

5月25日,泸州日报记者从市农业农村局获悉,泸州已于近日制定了《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旨在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
该管理办法为何制定?
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包括哪些内容?有何特点?
记者采访了市农业农村局渔政科科长王泽佩
办法背景:
对水生生物威胁较大的垂钓工具和方法增多
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开启了“十年禁渔”,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垂钓也是一种捕捞行为,随着垂钓工具的发展和垂钓方式的创新,当前产生了一些对水生生物威胁较大的垂钓工具和方法,这些垂钓方式获取的钓获物甚多,违背了休闲垂钓的初衷,扰乱了长江禁捕秩序。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近日,泸州制定了《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明确了禁钓期: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该管理办法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禁钓区: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即:长江干流泸州段、赤水河干流泸州段、沱江干流馆驿嘴至胡市段、纳溪区永宁河干流入江口至渠坝段,濑溪河翘嘴鲌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马潭区段),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泸州市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国家、省新公布的常年禁止垂钓水域,自建立和公布生效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
二是明确了禁钓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全市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旨在避让水生生物繁殖、洄游等生活关键阶段,避免垂钓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破坏。
三是明确了钓获物管理: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条)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但只能留取一尾(条),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四是对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作了要求: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地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五是对垂钓者安全意识、环保行为作了要求:垂钓人员应当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同时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
六是明确了违规垂钓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明确了相关要求。
规范钓具钓法:
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该管理办法包括以下3个特点。
一是规范了钓具钓法。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除禁止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外,还应遵守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由于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大多用于“锚鱼”(利用突刺直接刺捕鱼体的一种方法),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也多用于“锚鱼”,与休闲垂钓的初衷相违背。因此,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均禁止使用。
二是规范了钓饵类型。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一些垂钓人员使用鱼类(尤其是泥鳅)、虾类做饵料、窝料,引诱翘嘴鲌等凶猛贪食性鱼类聚集,可在短时间内钓获大量鱼类,成为潜在的生产性捕捞手段,也是禁止之列。
三是严禁钓获物买卖交易。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