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少年的你】为爱发“令” 呼和浩特市中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全国首个家庭教育宣传周期间,呼和浩特市中院向未成年人李某某的父母发出了《依法带娃保证书》和《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呼和浩特市中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李某某今年6岁,父母在其3岁时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父亲抚养及监护,母亲拥有探视权。李某某的母亲自离婚后从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因此李某某诉讼请求母亲支付抚养费。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请,其母不服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由于父亲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母亲又一直未支付过抚养费,导致年仅6岁的李某某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呼和浩特市中院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了解到,李某某的父母离异后并未积极履行监护义务和管教责任,李某某多由祖母照管。考虑到父母在家庭中严重缺位可能给孩子带来心理和生活上的双重伤害,法官向李某某的父母耐心细致地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责成李某某的父母在领取判决书的同时签署了《依法带娃保证书》《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并向其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宣传册。

呼和浩特市中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向李某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李某某的父母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旨在提醒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呼和浩特市中院承办案件的法官在送达《依法带娃保证书》和《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时,再次向孩子父母重申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已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了“国事”,养育孩子不仅是家长的权利更是责任和义务。

来源:呼和浩特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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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马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