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3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5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5月13日分别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表决截止时间2022年5月16日16时。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7人,会议由杨峰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原激励对象李云卿先生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800,000股,其中473,000股限制性股票因李云卿个人债务原因于2020年3月被司法划转至非关联第三方,剩余17,527,000股已于2020年8月31日完成注销。近日,公司收到前述非关联第三方《关于实施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申请》,因其债权已得到清偿,故向公司申请实施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4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5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会议由监事袁思迦女士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在取得全体监事同意后,由监事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公司3名监事均参与了投票表决,并一致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原激励对象李云卿先生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800,000股,其中473,000股限制性股票因李云卿个人债务原因于2020年3月被司法划转至非关联第三方,剩余17,527,000股已于2020年8月31日完成注销。近日,公司收到前述非关联第三方《关于实施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申请》,因其债权已得到清偿,故向公司申请实施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5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李云卿先生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800,000股,其中473,000股限制性股票因李云卿个人债务原因于2020年3月被司法划转至非关联第三方,剩余17,527,000股已于2020年8月31日完成注销。近日,公司收到前述非关联第三方《关于实施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申请》,因其债权已得到清偿,故向公司申请实施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一)2017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17年3月31日,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4月22日出具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2017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17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向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3名对象授予4,4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6月5日,授予价格为10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完成了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17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五)2017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2017年12月5日,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12月20日出具了《关于公司2017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七)2017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八)2017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向2017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3名对象授予3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8日,授予价格为10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完成了2017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18年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九)2018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议案》,经考核通过,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已达成,公司决定办理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3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锁期88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暨上市相关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6月20日。

(十)2019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2019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二)2019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2019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四)2020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五)2020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六)2020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七)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原因、数量、价格与资金来源

(一)回购原因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李云卿先生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800,000股,其中473,000股限制性股票因李云卿个人债务原因于2020年3月被司法划转至非关联第三方,剩余17,527,000股已于2020年8月31日完成注销。近日,公司收到前述非关联第三方《关于实施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申请》,因其债权已得到清偿,故向公司申请实施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数量及价格

公司原激励对象李云卿先生依据《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2,250万股,授予价格为10.00元/股。

2018年5月,公司实施了2017年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543,250,6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1元人民币(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激励计划》“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及“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经调整后本次回购价格为9.939元/股,回购注销数量为47.3万股,总回购款金额为4,701,147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已支付相应款项。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股东的权益。

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08,523,649股减少至508,050,649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508,523,649元减少至508,050,649元。

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对象李云卿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李云卿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000,000股,其中因个人债务原因于2020年3月被司法划转有限售条件股份473,000股至非关联第三方,因接到相关申请,公司拟对上述473,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对象李云卿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李云卿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000,000股,其中因个人债务原因于2020年3月被司法划转有限售条件股份473,000股至非关联第三方,因接到相关申请,公司拟对上述473,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综上,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中记载,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调整及回购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4、法律意见书。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6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李云卿先生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800,000股,其中473,000股限制性股票因李云卿个人债务原因于2020年3月被司法划转至非关联第三方,剩余17,527,000股已于2020年8月31日完成注销。近日,公司收到前述非关联第三方《关于实施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申请》,因其债权已得到清偿,故向公司申请实施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58号新华保险大厦12楼

2、申报时间:2022年5月17日起45天内(9:3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张韬、王伟超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7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6月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6月1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辽宁省凌海市大有乡双庙农场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6月1日

至2022年6月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 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上述登记资料,于2022年5月31日17:00前到达公司投资证券部。来信请寄:辽宁省凌海市大有乡双庙农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邮编:121209(信封请注明“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登记时间:2022年5月30日、5月31日,每日9 :00—12: 00、13 :00—17:00。登记地点: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4.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5. 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六、 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