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地明确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外地户口也可办理生育登记

2022年5月1日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并在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更加优化、更加便民。

据了解,广东省原《办法》是2016年配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制定并实施的。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他处罚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工作要求,广东省卫健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办法》。《办法》名称由原来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健委官网5月5日发布解读文章称,本次《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转变和创新。主要表现在对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和登记人等概念进行界定和厘清,规定了“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办法》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对于生育登记主体,《办法》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同时,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也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此外,生育登记办理地点也不限定,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登记。

广东省卫健委表示,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人群,也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生育。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之前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

《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办理机构也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从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变为提供登记服务,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而且,这次《办法》还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记效率。在生育登记办理材料上,规定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只需提供一种即可。

在原《办法》中,办理生育登记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此外,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残疾证、死亡证等证件或材料。本次修改后,身份证或户口簿之外的证件或材料均无需再提供,也不允许各地自行增加其它诸如怀孕证明等材料。

其实早在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北京市等地即全面执行生育登记制度,取消发放《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如今随着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多地政府开始鼓励生育,简化生育登记事项、取消再生育审批已成为人口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也被列入各省份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2021年12月9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曾印发《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文件还提出,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

3月24日上午,广西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支持三孩生育的系列措施落地。随后,自治区卫健委印发关于做好生育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简生育登记事项,取消再生育审批,不再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推行电子化生育登记,实现全程网办,从2022年3月24日起启用《广西生育登记电子回单》。

来源/界面新闻

编辑/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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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