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重要通报!

吉林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典型案例通报(六)

近期,吉林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防疫大局、给群众健康安全带来威胁的违法犯罪案件。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1、曲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4月4日,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民警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曲某违反《白山市疫情防控紧急通告》规定,私自外出到亲属家串门。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曲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2、张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张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4月4日,长春市净月区居民张某在明知其居住的某小区为封控小区,应当执行“足不出户”防控措施的情况下,仍在小区内遛狗。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3、尹某等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4月3日,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接到举报,对尹某、翟某、于某三人翻越南关区某小区管控区围栏情况进行查证。经查,该三人违反全域静态管理规定,在明知其居住小区严格禁止人员出入的情况下,仍采取翻越防控围栏的方式出入小区。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尹某、翟某、于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姜某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3月8日至3月9日,和龙市居民姜某在居家隔离期间,两次破坏居家隔离封条外出。3月9日9时,姜某让朋友金某为其送水果,金某明知姜某处于居家隔离期间不允许外出和接触他人的情况下,仍进入姜某家中与其接触。和龙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姜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给予金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5、滕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3月4日19时许,延吉市居民滕某在延吉市某酒店隔离期间,欲外出购买食物,使用自带电钻将酒店后门螺丝钻开,被隔离点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延吉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腾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当前,我省已进入社会面清零攻坚战的关键时刻,希望广大社会群众严格执行政府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命令和通告,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区域静态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非必要不出门、不聚集、不流动,共同维护良好的防疫秩序,共同守护来之不易的抗疫成果。公安机关将从重从严从快坚决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公安厅

2022年4月5日

来源丨吉林警事

长春市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涉疫

违法犯罪行为(第六期)

当前,全市疫情防控进入清零攻坚关键阶段,公安机关坚持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严厉查处一批涉疫违法犯罪案件,现通报如下:

1丛某利、杨某亮、贺某伟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3月24日,莲花山开发区某小区内超市经营者丛某利、杨某亮、贺某伟在明知已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下,拒不服从防疫部门关于超市立即停止营业、进行自我隔离、等待转运治疗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仍然开门营业,造成疫情传播。4月5日,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丛某利、杨某亮、贺某伟立案侦查

2栾某、徐某龙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4月4日,南关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栾某、徐某龙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于3月20日擅自离开各自居住的封控和管控小区,驾车在长春市内倒卖蔬菜水果。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栾某、徐某龙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 费某刚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4月4日,宽城区居民费某刚违反宽城区全域静态管理规定,翻越管控小区栅栏离开该小区,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费某刚罚款的行政处罚

4郭某玖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4月4日,净月区居民郭某玖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措施,私自外出售卖水果。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郭某玖罚款的行政处罚

5李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4月4日,经开区某超市经营者李某明知疫情防控期间禁止非必要场所营业的规定,仍多次向他人销售货物。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为了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严格遵守人民政府关于防疫工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长春市公安局

2022年4月7日

长春市公安机关依法

惩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第五期)

当前,全市疫情防控进入清零攻坚关键阶段,公安机关坚持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严厉查处一批涉疫违法犯罪案件,现通报如下:

1、米某亮寻衅滋事案

按照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二道区居民米某亮居住小区被划为封控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用铁链将单元门把手上锁。4月4日,米某亮酒后欲到小区内遛弯、买水果,当发现单元门无法打开后,为发泄不满情绪,故意用脚将单元门把手踹坏。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米某亮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 、程某林等四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4月4日,经开区居民程某林、闫某超、赵某、王某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在大连路与杨凌路交汇处,私自线下销售蔬菜、水果、鸡蛋等物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程某林、闫某超、赵某、王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 张某明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自3月15日以来,绿园区居民张某明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在新竹路北四胡同某小区,以每日一次的频率,通过采取钻栅栏的方式随意出入封控区、管控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明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4 、王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3月27日以来,汽开区居民王某在明知其居住小区为封控区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已作废的车辆通行证出入该小区,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长春市公安局汽开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5 、宋某业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4月4日,长春新区居民宋某业在明知其居住小区为封控区,要求足不出户的情况下,仍欲翻越小区围栏离开该小区,被民警及时发现制止。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宋某业罚款的行政处罚。

6 、王某生、解某泽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4月4日,宽城区居民王某生、解某泽违反宽城区全域静态管理规定,在汉口大街附近街面上游逛,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后,对二人进行劝阻,但王某生、解某泽拒不服从,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生、解某泽罚款的行政处罚。

7 、金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4月4日,净月区居民金某在明知其居住小区为封控区,要求足不出户的情况下,仍在小区内遛狗。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金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为了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严格遵守人民政府关于防疫工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长春市公安局

2022年4月6日

来源丨长春公安宣传

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

惩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近期,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严厉惩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了一批违反法律,影响防疫大局,给群众健康和财产带来威胁的违法犯罪案件,现通报如下:

案例一、刘某某袭警案

2022年3月16日,长春市朝阳区二二八家属区居民刘某某没有出入证明欲出小区,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劝阻,刘某某对执勤民警进行辱骂,并将民警手部咬伤。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以涉嫌袭警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目前,刘某某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梁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3月21日,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长春堡村一生鲜超市业主梁某某拒不执行“疫情期间超市等服务性场所停止营业”的规定,擅自营业,导致超市内10余人聚集。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梁某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牛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牛某某于2022年3月13日接到政府、街道、社区的停业营业通知,但仍在3月15日至4月2日期间,继续经营位于西安胡同与建和胡同交汇的烧烤店,接100余单,营业额达2万余元。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牛某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张某殴打他人案

2022年3月27日,长久路派出所辖区居民张某欲从小区大门出去,在小区门口的志愿者刘某上前询问时,张某对志愿者进行辱骂,并用拳头殴打其面部三拳。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王某某诈骗案

2022年3月4日,王某某虚构可以帮助林某某的对象马某某办理居家隔离为名,骗取林某某人民币1200元。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请广大市民群众严格遵守人民政府关于防疫工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公安机关也将全力保障群众就医等紧急必要的出行活动,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人民战争。对拒不配合、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

2022年4月6日

来源丨长春朝阳公安宣传

【二道公安】依法惩处

涉疫违法犯罪行为案例

案例一:袁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2年3月23日6时许,长春市二道区某小区居民袁某某无出入证明强行进出小区,社区防控工作人员赵某对其进行劝阻,袁某某使用铁棒对赵某进行殴打,致使赵某头部、手部受伤。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袁某某案立案侦查,目前,袁某某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李某袭警案

2022年3月20日6时许,李某在长春市二道区政务大厅核酸检测点不佩戴口罩,滋事扰序,拒不服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在公安民警现场处置时撕扯、抓挠、踢踹处警民警,严重妨害疫情管控秩序。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以涉嫌袭警罪对李某立案侦查,目前,李某已被采取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米某某寻衅滋事案

长春市二道区某小区居民米某某居住的小区被划为封控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将单元门封闭。2022年4月4日16时许,米某某酒后欲到小区内遛弯、买水果,当发现单元门无法打开后,为发泄不满情绪,故意用脚将单元门把手踹坏。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米某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李某某阻碍执行职务案

2022年3月25日10时许,长春市二道区某小区居民李某某在核酸检测时,拒不配合防控工作人员管理,故意将防控工作人员胳膊处的防护服拽坏,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季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3月24日10时许,长春市二道区某小区居民季某某违反静态管理规定,翻越栅栏私自出入小区。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季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谷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5日18时许,长春市二道区某小区居民谷某某违反静态管理规定,翻越栅栏私自出入小区。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谷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范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5日,长春市二道区某小区麻辣烫店经营者范某某违反闭店管理规定,擅自营业。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范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刘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4日,长春市二道区某小区超市经营者刘某违反闭店管理规定,擅自营业,并指使杨某、李某翻越小区东侧栅栏搬运货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处罚,给予杨某、李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群众:

为了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严格遵守人民政府关于防疫工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

2022年4月6日

来源丨长春二道公安

净月公安丨依法惩处

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丨长春净月公安宣传

农安县公安机关依法

惩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二)

当前,全县疫情防控进入清零攻坚关键阶段,公安机关坚持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严厉查处一批涉疫违法犯罪案件,现通报如下:

赵某阻碍执行职务案

2022年3月26日12时55分至13时许,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对农安县合隆镇某小区2期四栋一街区某超市进行检查,该超市老板赵某拒不配合检查,并辱骂疫情防控人员。农安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赵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冯某艳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3月21日,农安县伏龙泉镇政府决定对冯某艳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并告知冯某艳居家隔离政策。2022年3月25日至26日期间,冯某艳私自拆开封条,拒绝居家隔离。农安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冯某艳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某梅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2年3月31日下午18时22分,张某梅在农安县租住房屋内拍摄一段街道视频,拍摄过程中虚构事实发布不实言论,并将配有不实言论的视频在抖音平台进行发布,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农安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梅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户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2日晚19时20分许,农安县某小区(封控小区)业主户某在明知其居住的小区为封控小区的情况下,擅自从小区南侧铁门跳出,之后开车前往某理发店。理发店老板刘某,在明知疫情期间停业的规定,仍开门为户某理发。农安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户某、刘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请广大市民群众严格遵守人民政府关于防疫工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公安机关也将全力保障群众就医等紧急必要的出行活动,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人民战争。对拒不配合、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安县公安局

2022年4月6日

来源丨农安县公安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关于疫情防控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当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清零攻坚行动的决策部署,对涉及疫情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现将有关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2022年4月3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宽城区圣兰斋牛羊小酒馆在全区实行静态管理期间,仍不遵守疫情管控规定为其他单位提供配餐服务。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其涉嫌存在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已于同日依法立案调查,拟对其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4月5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宽城区长铁维国烟酒超市在全区实行静态管理期间,仍不遵守疫情管控规定继续营业。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深入调查,其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已于同日依法立案调查,拟对其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在重大疫情面前,要恪守社会公德、守法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做到依法自律。严格遵守省市关于防疫工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问题,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宽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2年4月5日

来源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