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了!厦门一女子在微信群里发了条信息,竟摊上大事了!都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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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
你还敢随意在微信群、朋友圈
等社交平台
发表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或言论吗?
注意!注意!
千万要谨慎呀!
这不
厦门一女子就因为
在微信群发了一些消息
结果摊上了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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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思明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
对一起人格权纠纷进行判决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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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微信群里发他人身份证信息
事情是这样的
阿兰与阿红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
此前
两人因小区的管理问题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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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
阿红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
发布文章指责阿兰
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
称呼阿兰为“下三滥”
更出人意料的的是
阿红还将阿兰用于办理
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
发到人数达数百人的业主群中
复印件上留有阿兰手迹
明确写道:
“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
对此
阿兰将微信聊天记录
进行公证保全
并诉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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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起诉称,阿兰称阿红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她为“下三滥”等言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同时,自己用于办理小区业委会事务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阿红擅自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为此,阿红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面对阿兰的控诉
阿红是这样解释的
阿红辩称,因自己在业主聊天群中,与他人争论而顺带出“下三滥”等字眼,并非故意辱骂阿兰,不属于恶意诽谤,不存在侵犯阿兰的名誉权。
同时,阿兰自2018年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身份证虽然未曾公示,但身份证上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都曾公示过,此次将此信息再次发布群中,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那么问题来了
在微信群发表了不恰当的言论
和涉及隐私的信息
是否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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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公布身份证侵犯个人信息
据法官讲述
本案争论焦点主要在于
一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
使用“下三滥”等字眼
是否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
二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
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
是否侵犯了阿红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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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认为,阿红与阿兰均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共事,工作中确有分歧争论,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别人评价,但实际上无法证实是别人对阿兰的评价。阿红对其进行转述,并指向阿兰,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阿兰名誉权的侵犯
同时,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的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因阿兰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规定保护的个人信息。且阿兰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作用于....不得做另它使用”,阿红选择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阿兰个人信息的侵害。
据此
法院作出判决
阿红 “转述评价”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
公布阿兰身份证侵犯了个人信息
要求阿红停止对阿兰的名誉权
以及个人信息的侵害
并在业主聊天群中
以群公告的形式向阿兰赔礼道歉
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
或经法院审查确定
此外
阿红还须赔偿阿兰公证费等
必要支出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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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在本案中,虽然原告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参选、当选业委会委员时都曾公示过,但被告在事后因纠纷擅自将其发在业主聊天群中,该行为并无必要,缺乏正当性,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普法:民法典新增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小伙伴们看到没
在微信群发文辱骂诋毁别人
或发送涉及他人隐私的证件信息
都会构成侵权行为
而且小编想告诉大家
类似的事件并非第一次发生
在400人微信群辱骂他人
被判赔2000元
被告张先生,原告阿宇(化名),同为海沧某小区业主,两人都在该小区业主群里,该群有成员近400名。
张先生不仅是小区业委会主任,还是这个微信群的群主。2018年7月7日,阿宇因小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微信群里要求物业公司安排解决,同时向业委会主任张先生表示自己将暂停缴纳物业费。然而,张主任却表示不同意阿宇的意见,他认为,阿宇是找借口故意不交物业费的。接着,张主任便在群里针对阿宇发布了侮辱性言论。张主任先是说阿宇:“摔了一跤摔变性了”、“有中年女人的味道”、“去你的吧,滚”等侮辱性言论,随后将阿宇踢出了业主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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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张主任并未就此罢休,他还继续向群里的其他成员表示:“这个阿宇已经是有‘前科’的人了,曾多次拒交物业费”,“总是鸡蛋里挑骨头,想‘讹诈’物业的钱”,“2年不交物业费,拿别人钱养自己家”……张主任发布的消息在群内发酵后,很快就蔓延到网络之外,阿宇听到这些针对他的言论后极为愤怒,随即一纸诉状,将张主任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认定张主任的言论已构成对阿宇名誉的侵害。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主任向阿宇赔偿损失2000元(其中包括1500元精神抚慰金)。同时,法院还要求张主任在微信群里向阿宇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而且道歉内容须先经法院审查
发朋友圈辱骂老板
被判赔5000元
杨老板是厦门一家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某在这家工贸公司的厂房车间,从事纸袋加工,而车间另有十余名工人是由邹某来进行管理,但因为工人的工资问题邹某与公司发生争议。
为此,邹某就发微信朋友圈攻击公司和老板,骂老板“恶毒、奸诈、不得好死”。邹某先后发了多条朋友圈,他在微信中曝光了杨老板的个人照片以及车牌号,在微信中,他不但说“公司老板欠工人工资不付,想偷偷把工厂搬走。请大家注意此人”,还攻击说:“恶毒老板杨老板,靠狡猾、奸诈、耍赖、欺骗人和压榨工人的血汗钱来发家致富的人,早晚会不得好死……”杨老板一怒之下,便把邹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在微信朋友圈宣扬他人的隐私,丑化他人人格,并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杨老板造成不利的社会评价及影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邹某删除其微信朋友圈关于原告杨老板的言论,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对杨老板进行赔礼道歉。另外,邹某还要赔偿杨老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所以说
网络也受到法律的管制
在朋友圈、微信群发消息
真的要谨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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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记:还有这些内容不要随便发
01
散布谣言
当我们外出购物、旅游、驾车时,可能会遇到一些突发状况,如人群拥挤、道路堵塞、发生交通事故等。这类信息在不掌握真实情况前不盲目散布、转发。
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编”,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故意传播、散布谣言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02
不发低俗或他人隐私
不在朋友圈发送或转发一些低俗、色情的图片或内容,这样会影响他人,还会让别人质疑你的品位修养,对你也是不利的。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
一定要谨言慎行
管住嘴
口无遮拦只会自食其果
综合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台海网、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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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逞一时口舌之快
或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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