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电气故障自燃致5死38伤 桂林雁山火灾案3责任人获刑

2019年5月5日,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38人受伤。后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公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涉事民房一楼北面大厅靠西墙由北向南数第2辆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起火灾。2月23日,北青-北京头条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3名责任人判刑。

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起火灾致5死38伤

2019年5月5日6时39分许,广西省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32人轻微受伤。据媒体报道,起火民房在广西某大学漓江学院北侧,共6层,3至6层为出租房,部分租客是附近大学的学生。后桂林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事故直接原因为涉事民房一楼北面大厅靠西墙由北向南数第2辆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起火灾。

本案3名被告人中,陈某为涉事出租房经营者,吴某为涉事出租房日常管理者,赵某为涉事房屋房主。

2017年9月,陈某与赵某协商约定:由陈某承租赵某所有的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一栋六层楼房用于经营宾馆。陈某承租该楼房后,在一楼楼梯口通往大门的过道两侧墙壁上安装了12个电动车充电插座,将该一楼大厅改为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并将靠近放点的大门封锁,只留一楼南门作为唯一通道供公寓租住人员及车辆进出。后陈某在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未安装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对外挂牌“一佳公寓”,将该楼房三至六层内的56间单间配套房出租给70余名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学生及社会人员居住。

2019年1月,陈某因承包其他建筑工程,时间不便,遂聘请吴某管理“一佳公寓”,将“一佳公寓”603号房屋免费提供给吴某居住,一楼北大厅免费给吴某开设烧烤门面。吴某负责与租户签订租房合同,收取房租、水电费,管理租户车辆停放及出租房日常事务等。

2019年5月5日6时许,租户停放在“一佳公寓”一楼电动车停放点的电动车因电气故障自燃引起火灾。本次火灾共烧毁电动车18辆、摩托车1辆,造成5人死亡,38人受伤。

楼房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即对外出租

庭审中,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对死者家属当庭进行道歉,希望获得谅解。同时认为罪名应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对“一佳公寓”负有管理责任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赵某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擅自将房屋出租的行为,其认为无任何法律规定私人出租房屋需要办理手续。

陈某供述称,房子简单装修后取名“一佳公寓”用于出租,平时由陈他负责管理经营,2018年12月左右他聘请了吴某做公寓的管理员,负责管理出租楼的卫生和一些事务;一楼的充电插座是他所安装,该楼房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即对外出租;吴某称,陈某在一楼安装了插座方便租客的电动车充电,并每人收取100元费用;案发当日凌晨起火时,这18辆电动车一般都停放在一楼大厅靠近墙边的位置;该楼房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即对外出租;赵某则称,陈某租房后,订协议时他当面和陈某说过房屋没有产权证,不能办理宾馆的相关手续。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3责任人获刑

法院认为,陈某、赵某、吴某在经营公寓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3人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对于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陈某系公寓的实际经营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且未安装任何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对外出租公寓,且封堵公寓大门,仅留一过道供人出入,致使火灾发生时未能被有效遏制,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未达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出租给陈某经营公寓,事后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受聘管理公寓,在明知公寓存在消防隐患的情况下,依然对外出租房屋,作为管理者其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初期火灾,未尽到管理职责,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法院以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年;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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