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被刑拘,几年前曾与网友约架被警方制止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 陈子秋)2月19日上午,中印边境斗争中解放军战士英勇战斗的细节首次被披露,英雄团长祁发宝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战士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英勇牺牲。英雄的事迹感动了无数人,但在网上竟然出现了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英雄事迹的言论。2月20日中午,南京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网民“辣笔小球”在微博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已被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微博大V恶意贬损戍边英雄,南京警方将其抓获

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发布消息称,2021年2月19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网民“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于2月19日晚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男,38岁,南京人,网名“辣笔小球”)抓获。

经审查,仇某某为博取网民关注,在微博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希望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根据网友此前截图,“辣笔小球”账号在其微博发布内容,诋毁英雄,妄称“阵亡的不仅仅只有4人”,诋毁戍边英雄。该账号是有254万粉丝的微博认证大V。2月19日,新浪微博对“辣笔小球”账号做出禁言处理。目前,除了其主体账号“辣笔小球”外,该账号持有者的另一个账号“球夜行”也被一同关闭。

“辣笔小球”曾是记者,还在网上约过架

据了解,“辣笔小球”名叫仇某某,1982年生于江苏南京,曾是《经济观察报》驻沪记者。

在此次因诋毁烈士被刑事拘留之前,他就因“凯恩事件”和“约架事件”在网上惹起风波。2010年6月,仇某某连续发表多篇文章,矛头直指浙江省遂昌县一家名为凯恩股份的上市公司涉嫌侵吞国资、侵占国有土地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0年7月27日,一则有关“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微博消息引爆网络。消息称记者仇某某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罪名是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该报道引起省、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在浙江省公安厅的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连夜对该案的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2010年7月29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撤销通缉。

2014年7月22日,仇某某再次引发风波,他在转发了某条英超球队的微博后,在评论中与另一媒体人赵某对骂,并决定线下约架,将约架地点定在济南。2014年7月23日上午,济南公安在得知这一约架事件后,发布微博“@”当事两人,进行劝阻,并表示:在济南涉及违法犯罪的,一视同仁,绝不姑息!

2021年2月19日,经济观察报通过官微发布声明称,微博账号“@辣笔小球”发布诋毁英烈的时政有害内容被予以禁言一年处罚,该账号所有者仇某某早在2015年就已经从经济观察报离职。其言行与经济观察报没有任何关系。经济观察报及全体员工一向尊崇无私奉献与牺牲的卫国英雄,更谴责任何诋毁英烈的言行!

英烈不容诋毁,侮辱英烈必将受到严惩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司法机关加大了对侮辱诽谤英烈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2020年最高法工作报告时指出,2019年全国法院审结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2件,对侵害方志敏、董存瑞、黄继光、木里救火牺牲勇士等英烈权益的行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旗帜鲜明地捍卫英烈荣光。

据了解,2019年,榆林市一男子在微博上侮辱木里火灾中牺牲的消防员,同年7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判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2019年11月,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诉被告瞿某某侵害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两案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令被告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18年5月12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某小区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解救被困群众时,将自己的空气呼吸器让给向他求救的战友,自己则被浓烟熏呛,从高楼坠落牺牲。就在社会各界沉痛悼念时,5月14日,曾某在微信群里散布不实言论,对谢勇进行污蔑。5月15日,曾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淮安市检察院决定对曾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淮安中院审理后,判决曾某通过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内容先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如曾某拒不履行,法院将在淮安市级报纸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应费用由曾某负担。

律师:犯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小亮律师称,此次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仇某某进行刑事拘留,不是追究其民事责任,也不是对其进行治安处罚,而是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关法律的规定,犯寻衅滋事罪者可能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可以判处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