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55期>亮点展示之九|检察听证——让公正“看得见听得到”

2020年安徽检察工作亮点展示之九
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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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安徽日报》整版)
·聚光镜过去一年,我省检察机关坚持开门办案,持续探索案件公开听证,使之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增进司法公信、提高群众满意度的有效手段——
原标题
检察听证 让公正“看得见听得到”
(记者:李浩)
● “通过公开听证,我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人性化办案。”
——合肥市人大代表、肥西上派中心学校教师汪燕
● “过去,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以书面审查为主。现如今,案件公开听证已成为我省检察机关办案常态。”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董桂文
开门办案 提升司法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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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检察院对刘某柱故意伤害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
通过公开听证,我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人性化办案。”日前,合肥市人大代表、肥西上派中心学校教师汪燕参加完一场检察听证会后说。
2019年10月,肥西县铭传乡南分路村村民刘某柱与村民朱某青因田间杂草堆放问题发生争执,刘某柱将朱某青打成轻伤二级。到案后,刘某柱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由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2万元,取得了朱某青的谅解。
对刘某柱起诉还是不起诉?肥西县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并特别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作为听证员以及公安侦查人员到场,听取意见。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李学勇向听证员们介绍了承办意见:“刘某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此次故意伤害是日常生活中的偶发事件,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属犯罪情节轻微。而且,刘某柱具有坦白和积极赔偿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此,建议对刘某柱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案属于民转刑案件,双方矛盾化解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检察机关对其不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更能促进双方和谐共处。”听证员、公安办案人员从不同角度发表意见,最终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刘某柱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开门办案,群众参与司法,让这起案件的办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司法公开才能确保司法公正。“过去,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以书面审查为主。现如今,案件公开听证已成为我省检察机关办案常态。”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董桂文告诉记者,2020年,我省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有效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
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开展公开听证案件1273件,在全国率先实现三级检察机关、“十大业务”和案件类型的“三个全覆盖”。
通过检察听证,让当事人把自己的理都摆一摆,还有中立的第三方参与,讲着讲着就把心结打开了。”
——铜陵市检察院检察长曹敏
“把当事人请进来,把办案过程‘晒出来’,让中立的第三方评评理,可以有效解开信访人的‘法结、心结、情结’,能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伟伟
释法说理 增进社会和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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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检察院对赵女士儿子在校受伤申请监督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经过检察听证,我信了法,也服了判。”日前,铜陵市民赵女士将一面锦旗送到铜陵市检察院。
2018年12月,赵女士的儿子裴某在学校与6名同学玩耍受伤,经送医检查,裴某右侧颊部、眼眶下有一个长达7厘米的创面,深达肌层。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关各方赔偿裴某受伤损失。法院一审认定裴某各项损失合计为10.14万元,并判决校方承担70%的主要责任,裴某以及其他6名同学承担次要责任,均摊剩余30%的损失。校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5月,法院二审对校方部分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学校最终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校方减少的20%赔偿责任金额则由裴某的监护人即赵女士自行承担,其他学生的赔偿金额维持不变。裴某和赵女士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
作为受害一方,被二审法院改判承担更多比例责任,法院却没有阐述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赵女士难以接受。随后,她向铜陵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裴某与另外6名同学平时关系较好,发生意外后,长期诉讼让同学之间、家长之间、家长与学校之间产生了较深矛盾,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铜陵市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听证员及受邀代表围绕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认真提问并阐述各自观点,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争取达成和解。最终,赵女士表示接受法院判决。
“事不证不明,理不辩不清。通过检察听证,让当事人把自己的理都摆一摆,还有中立的第三方参与,讲着讲着就把心结打开了。”铜陵市检察院检察长曹敏说,对矛盾争议突出的民事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能让当事人面对面真诚对话和深入沟通,促进解开心结,推动矛盾化解。在这起案件中,通过听证让当事人理解有关裁判,认清责任划分依据,消除了当事人间的抵触、怀疑和不满情绪,从内心接受司法机关决定。
2020年,我省检察机关围绕一些申诉多年的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当事人接受检察机关处理意见占听证案件数76.5%。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伟伟告诉记者,案件公开听证打破了检察机关独立封闭的办案模式,把当事人请进来,把办案过程“晒出来”,让中立的第三方评评理,可以有效解开信访人的“法结、心结、情结”,能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 “听证员监督检察机关办案,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的‘外脑’。”
——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伟伟
● “组织听证程序,通过双方的对抗及第三方观察建言,办案人员‘兼听则明’,会对新证据、新事实的分析把握更加深入客观,有利于最大限度弄清案件事实,确保办案质量。”
——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鲁建武
“外脑”助力 提高办案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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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对英某公司擅自转款申请监督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2017年,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判决乙公司对丙公司负有1520万元金钱给付义务,裁定强制执行乙公司财产。乙公司承建了英某公司开发的一处项目,法院要求英某公司扣留、提取乙公司的工程款和保证金。英某公司以工程未竣工为由拒绝了法院要求,表示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再配合法院协助执行。
然而,英某公司并没有配合法院,而是偷偷把工程款转给了乙公司。法院得知后,向英某公司发出限期追缴通知书,并作出执行裁定,认为英某公司在未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且收到法院限期追缴通知书后,未能将款项追回,裁定强制执行其价值853万元的财产。英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
2020年3月,英某公司认为法院执行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办案检察官初步审查认为,法院违法了有关规定,拟对法院的裁定作出监督决定。但考虑到本案案值大、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蜀山区检察院决定借助“外脑”,召开执行监督案件听证会,邀请民事法律领域专家学者、律师等参与。听证员积极表达意见,帮助检察官进一步厘清案情法理,阐明案件的法律关系为“未到期债权”而非“到期债权”,因此不能机械地适用相关规定,且英某公司因擅自转款无法保证继续履行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应当承担妨碍执行的后果。蜀山区检察院采纳了听证评议意见,决定改变案件办理初期审查意见,作出不支持决定。
公开听证,要“群众听”更要“群众说”。王伟伟表示,听证员监督检察机关办案,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的“外脑”,他们来自各行各业,在听证过程中会产生思想碰撞,从而引导整个案件向更多维度、更深层次探索,为听证问题提供更为多元的解决方案,助力提升检察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
“书面审查不全面、缺乏亲历性,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仅依靠书面审查,还不足以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鲁建武认为,组织听证程序,通过双方的对抗及第三方观察建言,办案人员“兼听则明”,会对新证据、新事实的分析把握更加深入客观,有利于最大限度弄清案件事实,确保办案质量。据了解,2020年我省检察机关对听证员意见的采纳率为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