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同批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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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6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记者注意到,南京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入选。
自2017年7月开始,张某杰等四名被告人经事先共谋,为赚取赌博网站广告费用,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市租住的公寓室内,相互配合,对存在防护漏洞的目标服务器进行检索、筛查后,向目标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后门程序)进行控制。之后,再使用“菜刀”等软件链接该木马程序,获取目标服务器后台浏览、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权限,将添加了赌博关键字并设置自动跳转功能的静态网页,上传至目标服务器,提高赌博网站广告被搜索引擎命中几率。
截止2017年9月底,四名被告人链接被植入木马程序的目标服务器共计113台,其中部分网站服务器还被植入了含有赌博关键词的广告网页。后公安机关将四人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四人提起公诉。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对指控的主要事实予以承认;张某杰等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的行为仅是对目标服务器的侵入或非法控制,非破坏,应定性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作出刑事判决,四名被告人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2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姜某豪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姜宇豪宣告缓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据介绍,指导性案例145号《张某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旨在明确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案例对于依法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秩序,准确地区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具有较为显著的价值和意义。
记者看到,备受社会关注的三人破坏性攀爬至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同时入选本批指导性案例。据介绍,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324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可以依法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正确处理不仅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提供办案指引,也有利于引导公众合法参与攀岩等户外探险活动,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爱护生态环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